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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普通护照签发不超20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4日18:58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12月24日讯记者杜文娟报道:护照法草案24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草案规范了我国护照的申请、签发和管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日。

  据了解,我国现行护照种类为3类4种,即: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其中
普通护照又分为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草案在保持3类护照不变的前提下,将因公普通护照调整到公务护照的范围,更名为公务普通护照,规定:乡科级正职以下公务员和人民团体、实行编制管理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中因执行公务需要使用公务护照的人员持用的公务护照,称为公务普通护照。

  对旅行证和出入境通行证这两种起临时护照作用的证件,草案规定:临时出国的公民在国外丢失护照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的,应当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关于护照的防伪技术,目前国际上对护照的生物特征防伪技术还没有统一标准,因此草案规定:护照、旅行证和出入境通行证可以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

  草案还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年以内不得申请护照、旅行证、出入境通行证:弄虚作假,骗取护照、旅行证、出入境通行证的;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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