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避免恶意苛扣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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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5日10:02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齐中熙、隋笑飞)为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在总结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劳动合同法草案,并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4日,这部法律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草案共分7章65条,分别为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关于本法的适用范围,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同时,为了解决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草案还对劳动关系的概念作了界定。 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草案主要规定了五点内容:一是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二是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三是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四是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五是劳动合同的无效和撤销。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方面,草案确立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以及劳动者本人应当实际履行的原则;明确了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时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此外,针对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离职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等特殊情形,明确了劳动合同中止和恢复履行的要求。 为了充分发挥平等协商和订立集体合同对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作用,草案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有权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完) ·立法解读· ·劳动合同法避免恶意苛扣劳动者工资 新华网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孟娜倪四义)劳动合同法草案24日首次提交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审议。草案就用人单位恶意苛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等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制定了处罚规定。 ·用人单位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通知用人单位。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就此作出明确规定。 ·劳动力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劳动力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并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 ·五种情形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明确规定,在五种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单位招工不得收“押金”、扣证件 今后用人单位招收劳动者,再不能要求劳动者交“押金”或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24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就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试用期有了具体规定 24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法草案对竞业限制作出明确规定 今后,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跳槽”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将受到限制。24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就竞业限制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理解分歧将采纳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内容理解不一致,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采纳最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 来源:本网综合报道 相关专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