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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住房公积金第一案陈其明辩称非个人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23:59 兰州晚报
甘肃住房公积金第一案陈其明辩称非个人行为

陈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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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12月26日,被称之为甘肃住房公积金第一案、全国类似案件中涉案金额最大的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管理中心)原主任陈其明涉嫌挪用公款及受贿案,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昨日的庭审,从上午9时30分开始,持续审理到下午6时30分结束。虽然此案堪称我省之最,但除了各被告人的家属到庭旁听了案件的审理外,就是省内外各路媒体的记者,业内
人士、社会群众前去旁听此案的人却并不多。庭审中,值得关注的是,控、辩双方在法庭上,不仅仅围绕法理进行唇枪舌战,还就涉及叫住房公积金这一特殊领域的一些经济问题,双方进行了激烈的“理论性和学术性”争辩。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其明涉嫌挪用公款有5起,分别为挪用公款5000万元、1000万元、4000万元、1700万元和15万元,以上共计1.1715亿元。另外,起诉书指控陈其明还涉嫌受贿犯罪事实6起,共计80多万元。

  在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就陈其明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被挪用的高达1亿多万元的公款,到底是“集体决定”还是其个人行为;起诉书指控各被告人到底是受贿、行贿还是民间借贷关系等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在各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由于案情复杂,此案将经合议庭综合全案进行评议后,定期宣判。

  陈其明其人

  陈其明,现年45岁,河南省信阳人,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在我市房管部门工作多年的陈其明,曾经在兰州市房管局工作,于5年前被调到管理中心任副主任一职。2004年4月21日,陈其明荣升为管理中心主任。然而,其在主任位上坐了还不到一年,就因为案发成了阶下囚。2004年,兰州市纪委、兰州市检察院联合办案组在侦查一起经济犯罪案时,牵出了陈其明涉案受贿的线索。就在专案组顺着这条线侦查时,一封举报信又“飞”到了专案组的案头。经过对举报信内容的进一步调查,这起涉嫌金额高达上亿元、堪称我省经济犯罪数额之罪的案件由此浮出水面。同年12月6日,陈其明被兰州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被拘留;同年12月18日,陈其明被依法宣布逮捕。

  记者在采访陈其明过去一些同事时,他们对陈其明的评价是:飞扬跋扈、十分张扬、口牌不佳。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告诉记者,陈其明在位时,不说别的,仅其办公桌上摆的香烟,就多达七八种,且全部都是高档香烟。而对来找他办理公事的人,他都“口气十分的生、硬、冷。” 一位民营企业家告诉记者,他曾经为了折迁问题找时任房管局“领导”的陈其明时,被陈无缘无故地像“训孙子一样地训了一顿。”

  另两名被告人

  此案中的第二被告人王景旭,虽然被办案人员称之为是这起大案的“搭桥者和牵线者”,但此人并非等闲之辈,而是一位有身份的“重量级”人物。今年57岁的王景旭,是甘肃省庆阳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被捕前,王景旭是建设银行兰州市铁路支行副行长,正县级待遇。2004年11月22日,王景旭被依法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检察机关逮捕。

  被起诉书认定既是涉嫌使用被挪用公款的人,又涉嫌行贿的王秀芝,曾用名王秋蕊,女,今年37岁,是甘肃省静宁县人,高中文化程度,原是静宁县的一位农民。2002年2月,王秀芝在兰州开办了甘肃金正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其丈夫林某挂名法人代表。2003年6月,王秀芝筹建浙江金泰广场有限公司,并任法人代表。后其将该公司迁往浙江省临海市市政广场,并在全国许多地方设立了分公司。王秀芝是在此案被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由于其是案件中的“重要人物”,故被追加成第三被告人,于2005年4月3日被拘留,4月30日被依法逮捕。

  三下江南追赃款

  昨日庭审结束后,记者在采访有关办案人员时了解到,当初在办理此案时,办案人员的压力非常大,因为压在他们心头的不仅仅是要查清案件的事实,并将涉案人员送上审判台接受法庭的审判。最重要的,是还要给国家尽量减少损失。因此,追回涉案赃款就成为此案的重中之重。而由于被涉及挪用的赃款,大部分被王秀芝“转移”到了浙江等地她的公司内,且由于她将涉案土地已经转手他人,故给追赃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仅在浙江的临海市,办案人员就“三下江南”,通过错综复杂的程序后,将王秀芝“打”入当地银行的4000万元一次性全部追回。后办案人员又历经两个多月,辗转全国几大城市,最终将涉案赃款基本全部追回。

  控方观点:

  被告人陈其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3笔共计一亿元人民币,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个人决定挪用公款1700万元给其他单位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15万元自用,并非法收受他人贿赂5笔共14万元、索贿5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鉴于其能检举揭发马某、张某的重大贪污犯罪,有立功表现,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景旭积极为陈其明出谋划策,参与挪用公款3笔共一亿元人民币,系共犯,又系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银行公款70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笔共21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供述挪用公款70万元的行为。

  被告人王秀芝与陈其明、王景旭共谋,参与策划取得公款共一亿元人民币,系共犯;并给国家工作人员多人多次行贿6笔共25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行贿罪。

  公诉人提出:被告人陈其明、王景旭、王秀芝无视国法,合谋大肆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及行贿、受贿的犯罪活动,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为伸张国法,惩罚犯罪,保障国家财经制度不受侵犯,保障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正常进行,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并综合法庭调查及各被告人的态度,请合议庭依法对各被告人给予惩处。

  被告人自辩

  在法庭调查时,被告人陈其明称起诉书指控其的所有犯罪事实都不属实,在所有事实中,都是集体行为而非他个人行为。对起诉书指控他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陈其明称有些钱他并没有拿,有些钱是属于私人借款,而不是受贿。其他两名被告人也在法庭调查中,对其在侦查阶段所做的有罪供述,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翻供。(注:但面对公诉人质询被告人如果是集体行为,那么是否有会议纪要等书面证据时,陈其明回答没有,当时只是个别领导在一起研究了一下。)

  王景旭自辩他挪用公款的事实成立,但他不是共犯,更不是主谋。因为他只是一名副行长,是职务行为,而并非为个人谋取取私利。因此,责任不应该由他一个承担。起诉书指控他受贿的犯罪事实也不属实,因为是他与王秀芝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

  王秀芝及其辩护律师则认为,起诉书指控王秀芝挪用资金罪,无论是主体上或是事实上,都没有理由和依据能够成立。而起诉书认定她的行贿事实也不成立。理由为在此案中是其他两名被告人向她索贿,或称是借款,而不是她主动向两名被告人行贿的行为。

  陈其明律师观点:

  由于此案案情重大且十分复杂,因此昨日的审理中,媒体记者们将关注的焦点,集中了陈其明的辩护人、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

  律师袁先高、廖志平的观点

  针对起诉书指控陈其明3次挪用公款共计一亿多元人民币、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事实,律师认为指控的事实发生在陈其明任管理中心副主任期间,如果没有所有主任同意和办公室盖章、财务科配合、资金科划款等,陈其明做为副主任是不可能单独将单位资金划到银行指定的帐上。管理中心将所涉一亿元款项委托银行

理财,是经过该中心主要领导集体研究后才办理的,是单位集体意志的体现,而非陈其明个人意志决定。因此,将单位资金借给银行是单位集体行为,而不是陈其明个人行为。如果陈其明个人构成挪用公款罪,那么所有实施了借款行为的人都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起诉书指控陈其明挪用单位售房专款1700万元构成挪用公款罪,律师提出现有证据表明,陈其明在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过程中没有谋取个人利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陈其明的行为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故其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针对起诉书陈其明挪用公款15万元律师认为,是陈个人向甘肃某房地产公司的借款,而非管理中心的公款,至于该款是否归还不影响借款性质。故起诉书指控其挪用公款15万元不能成立。

  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其涉嫌受贿的6起犯罪中,律师认为其中有5起因证据不足和不符合法律构成要件而不能成立。

  起诉书指控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起诉书指控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共有9起,现摘录其中3起。读者可通过这3起案件,就能窥一斑而知全豹。正如一位资深反贪干部所言,兰州市民的“管家”在与银行副行长及其“企业家”合谋后,利用这些复杂的手段,将管理中心的资金通过人为“操作”,而成了为其个人谋取利益的“提款机”。

  挪用公款5000万元

  案中套案:行贿1万元

  2003年初,浙江临海市柏叶路与靖江路交汇处有42.7亩土地拟挂牌出让,王秀芝因要参竞标但苦无资金,于是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时任铁路支行副行长的王景旭,提出要求为临海的项目解决资金的问题。因其不够条件银行不能融资,王景旭便又介绍其认识了时任管理中心副主任的陈其明。王秀芝介绍了临海项目,出示了金正公司的资料,介绍了自己公司的情况,并说明借用资金的意图后,陈其明表示要回去商量一下。之后,王秀芝为筹借资金,多次让王景旭约请陈其明吃饭、喝茶并许诺要报答他们。

  同年5月,陈其明、王景旭、王秀芝在田园山庄打

麻将,王秀芝给陈其明行贿1万元现金。陈其明表示借款可以,但不对其公司只相信银行。王景旭给出点子说可以按委托理财方式,银行作担保。按王秀芝借款5000万元使用3天,利息30万的协商情况,王景旭起草了两份协议,陈其明修改其中一份委托理财协议,增加了“投资理财风险完全由乙方承担”,陈其明指派下属从管理中心专户维修基金中,开出5000万元转帐支票一张交给铁路支行进帐。

  挪用公款1000万元

  案中套案:行贿9000元

  2003年7月上旬,涉案土地正式挂牌出让,由于需要存入1000万元的竞拍保证金。王秀芝又找到王景旭,并直接给陈其明打电话。但王景旭协调时,陈其明表示借款可以,只相信根行,而和王秀芝不直接打交道。遂商定1000万元借用20个工作日,利息是8万元,并和第一笔借款方式一样订了两个协议。同年7月18日,1000万元从管理中心打入王秀芝公司帐上。王秀芝从公司开了一张自带汇票,直接进入了涉案土地储备中心的帐户。同年9月底,王景旭提出要把大家答谢一下,王秀芝拿出现金,王景旭和王秀芝一起到了行长办公室给梁某3000元,王景旭和陈其明各受贿3000元。王秀芝在此笔挪用公款中,共行贿9000元。

  挪用公款4000万元

  案中套案:行贿2.5万元

  2003年底,王秀芝为了办土地使用权证,还差4000万元就直接给陈其明打电话,商量再借4000万元.陈约王秀芝到王景旭办公室后,王秀芝提到临海项目建成后,商铺和商位由两人随意挑。陈其明表示为难,王景旭劝说这个项目好。后王秀芝向陈其明再三借款时,陈提出有个朋友急用50万元。同年12月22日,在某家属院王秀芝给陈其明给了现金50万元。陈其明遂于2004年1月初,在王景旭办公室答应给王秀芝借款,王景旭和陈商量还是以委托理财名义借款4000万元给王秀芝使用。同年1月13旧,4000万元从管理中心打入涉案公司帐户,王秀芝办理了一张信汇自带进入浙江省涉案土地储备中心抵交了购地款。2004年春节前,王秀芝到陈其明办公室给陈行贿2.5万元。(首席记者张女燕 实习生冯凡/文 晚报记者雷博/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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