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出台法律解释严惩骗取出口退税等犯罪行为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9日22:11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2月29日电 为更好地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等违法犯罪行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9日通过了关于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明确利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任何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完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行为,都将受到刑法相关条款的惩处。 据法律专家介绍,我国刑法对虚开、伪造、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
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建议,对这一问题作出相应解释: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完) 相关专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