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官煤勾结”,推动我国反腐工作纵深开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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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1日16:18 央视《法治在线》 | |||||||||
五、严查“官煤勾结”,推动我国反腐工作纵深开展 主持人:这张照片拍摄的,是今年辽宁阜新孙家湾矿难发生后,在事故现场焦急等待消息的矿工们,214个生命消逝的背后,“工人为天”四个大字显得特别刺眼,截至今年年底的统计,全国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煤矿安全事故就有50多起,在这些数字带给我们的伤痛之余,人们不禁要问:矿难为何如此频发?监管又在哪里?2005年的年末,我们将视线聚焦到
解 说:2005年5月,湖南省娄底市查处了一起偷逃税款的案件,新化县支华煤矿矿主等6名犯罪嫌疑人涉嫌职务侵占,行贿等重大经济犯罪,涉案金额高达数千万元,更令人震惊的是,在矿主的家里,办案人员发现了两个笔记本,笔记本中记录的是当地32名党政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在煤矿入股的清单。 同 期:中共娄底市委书记 蔡力峰: 官煤勾结和安全事故之间形成了一个怪圈,腐败包庇违法,违法酿成事故,事故造成灾难。 解 说:然而,我们看到的娄底市的“官煤勾结”,只是隐藏在许多违规矿场中丑恶现象的一个缩影。2005年3月,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富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后的调查发现,在这个不具备开采手续的黑矿井里,矿主本人竟然就是七台河市桃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副局长。 同 期:监察部副部长 陈昌智 每一个安全事故背后我们要深查深挖,是不是有腐败的问题,是不是有官煤勾结的问题,是不是还有人入股不撤股的问题。 解 说:2005年,“又见矿难”的这几个字,几乎成为了每起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道的开篇语。矿难之后,必有人祸,成为了这一年历次矿难事故调查后颠扑不破的规律。 字 幕:2005年7月21日 全国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电视电话会议 同 期:国家安监局局长李毅中 必须通过政府部门联合执法,综合运用各部门的资源和权力,依法采取各种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切实有效的予以打击。不如此,则不足以形成威慑和警示,不足以平民愤,。 解 说:就在李毅中的这段讲话后一个月, 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对官煤勾结发出了最后的通牒,在2005年9月22号之前,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企负责人必须撤除其在各地煤矿中的投资,这个时间,也被媒体称之为“官煤退股”的“大限”。 同 期:国务院法制办主任 曹康泰 预防事故的发生,要把监督的关口前移,尽可能地采取一些措施使事故不发生。 同 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煤炭信息研究所 司坡森 我们做了非常多的工作,但是我们做的工作比起矿工付出这么多生命代价来讲,我们只能说我们做的还很不够。 解 说:截止到2005年年底,全国共登记在煤矿投资入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4878人,登记入股金额7亿3千724万,已经撤资5亿6千万元。与此同时,也有部分地区发生了无一人主动撤股的情况,甚至有的官员喊出了“宁不当官,也不撤股”的口号,看来相对于我国2万多的煤矿总数而言,彻底了断官煤的勾结仍然任重而道远。 演播室访谈 主持人:官煤勾结应该说只是权钱交易,只在煤炭行业当中的一个小小的缩影,其实矿难频发最大的原因就是在于原本应该的监管者,现在变成了保护伞,所以要想遏制矿难,就必须要打掉这些背后大大小小的保护伞,今天在我们演播室就请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的陈连福厅长,一起来关注打击官煤勾结背后的职务犯罪问题。那么陈厅长2005年我们在打击官煤勾结方面,有哪些进展,取得了什么样的成果? 陈厅长:2005年应该说,我们国家煤矿安全的最大事故,应该说是发案比较多,你比方像广东大型煤矿的透水事故,还有山西的贾家堡煤矿的瓦斯爆炸,还有黑龙江省七台河的瓦斯爆炸等等一共有八起这样的重大煤矿事故。从最近这八起事故的看呢,我们共立案追究了国家机关工作的渎职是45人。应该说八起事故里面追究了45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该是比较惊人的。 主持人:但是法律的惩处包括法律的制裁,行政的追究,这都只是我们事后的一个措施,虽然说是亡羊补牢、尤为未晚,但是我们其实更希望的是,不再看到像黑龙江矿难这样的场面,那么怎么样能够实现在事前的一个预防呢? 陈厅长:你提的这个问题呢,应该说是我们这个职能通过他的工作,可以发挥这样的作用,那么就说,我们检察机关查处了渎职、失职这样的犯罪,本身就是加大了国家机关的管理人员和监管人员,他的责任心和事业心,那么可以促进他增强这方面的意识,那么就使他能够在他的本职工作当中,加强对煤矿的监管,及时发现不完全的隐患,得到及时排除,这样就能够遏制矿难的继续发生,从这个角度上看呢,我们是可以起作用的。那么另一方面呢,这几年逐渐在探索和行政执法部门的配合之间,要说我们今后举措首先一条就是我们要建立和行政指法部门,对重大事故的同期介入机制,就说当重大事故发生以后,我们检察机关都能够同期的介入到这个重大事故的调查当中了。作为我们职能部门,也希望就是说什么呢,一旦发生了这样的事故,我们不放弃每一个富有渎职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我们都要把他绳之以法! 媒体评价 《检察日报》:2005年打击官煤勾结的意义,既是对矿工生命权的尊重,也体现了我国反腐工作的纵深发展。 六、违法告知制度 显示交通执法的“人性化” 主持人:这张照片上显示的是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头条西口的一块交通禁行标志牌。而在几个月之前,这个交通标志牌并不是这样的,那么标志牌为什么会改变?答案在于105张罚单。2005年夏天正是这105张罚单和它们的主人杜宝良,引发了公众对交通管理部门执法观念的思索。 解 说:2005年5月23日,来自安徽、在北京以卖菜为生的杜宝良得知,因在西城区的真武庙路口闯了105次禁行标志,被“电子眼”记录在案不说,还得缴纳罚款10500元。 同 期:杜宝良的代理律师 王英 我们首先考虑的肯定是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不是合法。那么这个案件呢,当时杜宝良走禁行的街道——真武庙头条,当时树立的标志按照1999年颁布的国家标准,那个禁行标志已经被废止了。第二点,如果当时交管部门履行了告知义务,就完完全全可以避免杜宝良这么多次遭受处罚。 解 说:罚单事件经过媒体的报道,引发了一场关于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方式的和执法目的广泛的讨论。 同 期:司机 作为司机来说,我个人认为应该是不管有没有交警,都应该依法来驾车,来行驶,罚款也有好处,毕竟有警示作用。司机:交警应该站在明处,在这个地方执法,我停在这里不对你怎么罚我都行,我觉得就是为了罚款。 解 说:只要违章存在处罚就会存在,这是不变的道理,从司机的角度说不违法才是避免被处罚的根本办法。但是同时,执法部门也应该提高自身的执法水平才会避免出现争议。 同 期: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 蔡定剑教授 这里面就涉及到告知的方法的问题。那么告知,以什么方法来告知,这涉及到现在有一些新的执法手段、有一些措施跟不上,或者我们有一些制度需要完善。比如说在网上告知,但是中国人现在真正用网络的只是一部分人,只是很少的一部分人,应该说 还不是大部分人。那么这种告知就没有合法性,你不是在大家广泛能得到信息来源的这么一个方式上告知。 解 说:但人们更为关注的是,为什么同一辆车、在同样的地点、以同样的方式违章105次后,交管部门才会进行处罚? 同 期: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 蔡定剑教授 你如果不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而仅仅是我不告诉你 你违法了,然后等到最后来罚款了。那这样使得很多人就怀疑、置疑这种执法,到底是为了防止公民违法呢,还是为了罚款? 解 说:2005年7月13日,在罚单事件发生之后的第八周,北京市交管局向社会公布了规范执法行为的八项具体措施。对非现场违法情况,增加了邮寄书面告知和在信息亭发布两种方式。与此同时,江苏省也明确表示,同一车辆在同一地点的同一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电子警察”曝光达3次,交警未告知的,其后相同交通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新疆乌鲁木齐的交警部门更是直接表明,暗中执法无效,取而代之的,是在车辆驶入事故多发路段前,以书面形式告知驾驶员限速要求和行车时间。 同 期: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 蔡定剑教授 (警察)现在有新的手段,但是与我们过去的制度之间没有联系起来。那么这就需要警察有这种能力,不断用新的执法手段提高自己能力的时候,制度、措施应该跟上去。那么这样我们的执法水平、执法能力就能够不断提高。 崔志刚:我想从罚单到告知单,这不仅仅是一个名称的改变,其中蕴含的执法理念和目的也在发生改变了。那么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来说,怎么样更好的来实施管理、怎么样在管理当中体现出执法的目的和执法的理念更为人性化的关怀呢?这就是我们接下来所要关注的。在我们的演播室,请到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调研员张萍警官,一起来探讨这个话题。张警官,是否您做过调研工作,比方说在江苏,拿到告知单的司机,他们对这样的举措有什么样的反应? 张 萍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调研员:司机拿到这个告知单,他的第一反应是有一些吃惊,因为过去是从来没有过的。 崔志刚:那么我们这样一个执法理念的改变,是不是有这样的意识传递出来,也就是说从过去事后的惩罚要变成事前的预防? 张 萍:对。我们现在的路面民警应当说他们在现在的执法环境下,也学会了怎样去更有效的执法。这种执法不单单说简单的开一个罚单,让他去交了罚款就了事。开一张执法告知这种服务的通知单,这样一种体现出来人文关怀的小单子,对于他(交通违法者)的教化、对于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很有好处的。 崔志刚:以前对于交警纠正违法来说,可能直接开张罚单就完了,或者说拿出你的卡刷一下分就完了。现在除了要做这些之外,同时还要附上一张告知单,是不是言外之意就是说增加了你们的工作量? 张 萍:从直观角度看,是。工作量是肯定增加了不少,但是这种执法成本的投入,我们用更宽的视角来看待,那么这种执法效果的回馈、社会对我们的这种肯定,应当说我们认为这种投入还是值得的。 崔志刚:在2006年作为公安交通部门来说,还有哪些新的、更为人性化的,对于我们这些开车人来说,更容易接受的措施还会有哪些? 张 萍:最近公安部也出台了一个关于制度建设的计划,我们也想把地方的、这些好的执法的经验汇集起来,在制度层面上让这些执法服务措施走得更好、走得更远。所以明年(2006)年呢,我们想在规范执法上,尤其在我们现在说的利用科技手段来抓拍违法行为、执法告知这方面,再做一些更细致的、更规范的制度规定。 崔志刚:那么蕴含在当中的一个执法理念,您认为是什么? 张 萍:执法为民,以人为本。 媒体评价《法治在线》:一份普通的交通违法告知单,表明了执法部门执法“人性化”的改变,而这些改变正无形中影响着我们大多数人的利益。 七、《反腐公约》生效,司法合作构建国际反腐平台 主持人: 在2004年的法治档案里,我们曾把成功押解余振东回国列为2004年十大法治事件之一,但是,像余振东这样的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还有不少,我们更为关心的是,这些人何时才能被绳之以法?2005年11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这一部旨在加强跨国反腐败合作的国际公约,将让我们看到贪官归案与资产追回的希望。 解 说:2005年8月16日,余振东在广东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到审判。对他的指控,是贪污、挪用近10亿人民币的公款。3个月后,外逃多年,有“金融大盗”之称的陈满雄夫妇接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决,陈满雄被判无期徒刑,其妻子陈秋园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同为外逃巨贪,他们都在国内接受了法律的审判,但是追捕陈满雄夫妇的难度,却比追捕余振东的要小很多。原因之一,就在于中国和泰国之间签有双边引渡条约,而中美之间没有。 同 期:肖 扬(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我们加入《反腐败条约》以后,第一例把余振东这么一个大贪污犯从国外引渡回中国,这是很说明问题的。需要加强国际方面反腐败的合作。我们也加入了《国际反腐败公约》了,我想这个反贪部门他们会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解 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联合国第一个以反腐败为主题的公约。它的宗旨在于有效打击腐败、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各国对公共事务和公共财产的妥善管理。我国是最早批准《反腐败公约》的国家之一。2005年12月14日,《公约》正式生效。 同 期: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副主任 陈东 这个公约规定了成员国之间的合作、追回资产等等,建立了五个大的机制。这些机制对于我国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提供了较大范围内的法律框架。 解 说:公约正式生效,意味着遇到贪官外逃,人怎么抓、钱怎么追,都将按公约规定的程序进行。 同 期: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邵沙平 现在《公约》很明确地规定了,腐败犯罪不是政治犯罪,贪官就不可能以政治犯罪为理由在国外申请政治避难。 解 说:应该说,除了敏感的政治身份外,“死刑”曾是横亘在贪官引渡中的巨大障碍。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同,欧美很多国家没有“死刑”,因此也要求中国在引渡前承诺将来不对当事人判处死刑。 同 期: 司法部巡视员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黄风 这是一个利弊权衡的问题,我们是在两害当中取其轻。那么作出一定的妥协、接受一定的条件,但使我们的刑事司法管辖得到了行使,使逃犯能够被引渡回来。我觉得这种引渡本身就是对外逃行为的一个很重大的威慑。 解 说:在余振东案审判过程中,检察机关对他的指控,是贪污、挪用近10亿人民币的公款。事实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一大创举,就是设计了一套完整的追回资产方案。这对于我们追回流失在海外的4千多亿国有资产,无疑具有深远意义。 同 期: 司法部巡视员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黄风 比如说被告人死亡、逃跑、或者是失踪,在这种情况下,国内的刑事诉讼就没法进行了,法院也不可能作出没收财产的裁决。在这种情况下,(反腐败公约)倡导各国建立另外一种程序,就是不经定罪而对被证明是属于非法所得的财产进行没收。 解 说:加入《反腐败公约》,是我国向国际司法合作迈出的一大步。但是,阻断贪官外逃之路,不能仅仅寄希望于一部国际公约的实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抓回贪官,追回赃款并不是最终目的;更重要的是,我们应对照公约要求,建立预防腐败的体系,制定出有效、协调的反腐政策, 同 期: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副主任 陈东 应该加快反洗钱法的制定,应该将贪污贿赂犯罪所得的赃款纳入到洗钱罪的内容之内,应该将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然后应该加快制定我国的国际司法协作法,这样的话可以向有关国家展示我们国家在司法协作方面的态度、原则以及具体的协作方式。 媒体评价《人民法院报》:对我国的国际司法合作而言,2005显然是富有成效的一年。这一年,我国先后与法国、西班牙签订了双边的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和引渡条约。在这之前,我国还没有与欧盟国家签订过此类条约。这一个又一个的第一,预示着2006年的国际反腐合作的会有更显著的成效、步伐也将迈得更远。 八、个人所得税法修订 彰显公民与国家利益的共同选择 主持人:我手上拿的这张纸条,是我12月份的工资条,从2006年1月日开始,我的工资条上将会增加120块钱,但这并不是因为我涨工资了,也并不是我一个人的事儿,实际上2006年,我们每个人的工资条上的收入都会发生变化,而这些变化源自2005年个人所得税法减除费用标准的改变。 解 说: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最终表决,历时一年,有关个税修改的一场气氛热烈的全民大讨论终于到此告一了段落。 同 期(表决现场):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吴邦国:现在进行第三项议程,表决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 工作人员:赞成:142票;反对:4票;弃权:11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吴邦国:通过。 解 说: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过程中,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也就是人们通常说的起征点定为1600元,成为了老百姓最为关注的焦点。 同 期:中央财经大学 杨虹 1993年个人所得税第一次修正,当时涉及的就是工资薪金所得,然而这12年来居民的月工资收入在八百元以上的1%的人口比例已经上升到了60%,人均消费价值指出上升了67%,点,而人均消费性支出,大约在每月1100元以上。 解 说:法学界的专业人士指出,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让个人所得税几乎成了工薪阶层的“人头税”。因此,提高起征点的标准成为了一种势在必行的呼唤。 同 期: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积斌 这次调整所得税的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虽然减少了一部分的财政收入,但是对广大的中低收入者是得到实惠的,应该说这是合理的处理这样一个分配关系是必须要做的。 解 说:个税法修订后,工薪阶层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到底减少了多少呢?我们来算一笔帐,以月工资2000元为例,若按原来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每月得交个人所得税95元,税法修改后,则只需交纳20元,比以前少缴了75元。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同时强调了高收入者的申报义务,使这部法律真正发挥缩小贫富差距,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同 期: 全国人大代表 杨谨华 提高起征点减少税收,从高收入者那块拿回来,整个国家财政不会有影响,我是这么考虑的。 解 说:如果说实现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是这次个税法修改的目标,那么在个税法的修改过程当中所体现出的民主精神,同样引人关注。2005年9月27日,来自各行各业的陈述人, 对初次审议中的1500元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进行了讨论。 听证会现场: 听证陈述人 申东升:我的观点是,调整很有必要,一千五百元的扣除标准偏低,调至两千元比较妥当…… 听证陈述人 陈 栋:我的观点是:全国应该统一减除费用标准减除额提高到1500元是适当的…… 听证陈述人 马肖:我此次参会所持的观点是:适当在拟定的1500元标准上,适当下调个税减除费用标准…… 解 说: 20名公众陈述人中,主张维持1500元起征点的2人,主张高于1500元的12人,这次听证会,被称为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的首次立法听证会,减除费用标准最终定为1600元的结果,可以说,这是一次公民与国家利益的共同选择。 媒体评价 《法治在线》栏目:《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关乎着国家的收入,影响着公民的生活,既涉及到社会的公平,更体现着立法民主的法治精神。 九、打击毒品犯罪仍是2005国家禁毒不懈的主题 主持人:这是一张振奋人心的照片,为了照片上这一刻,福建省的缉毒民警,已期盼了9年, 2005年3月5日凌晨,大毒枭刘招华在其租住的一间民房内,被 警方抓获,在此之后不久,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最大海洛因和氯胺酮案也被警方成功破获,毒枭的落网、毒案的破获,禁毒的利剑在2005年显得格外有力。 解 说: 刘招华曾是国内最大的冰毒制造者,据公安部调查,他进行毒品犯罪的时间已长达十年。 同 期: 刘招华 我走这条路的时候已经想到这个结局了,如果有遗憾就不要犯罪,最好不走这条路。 解 说: 随后不久,公安部发布的下达五大毒枭通缉令中的马顺苏也相继落网, 其他三名毒枭罗有文、邱何水、刘少通仍在缉拿之中,落入法网是所有毒贩者的必然下场,而值得一提的是,透过案件,这些毒枭制造毒品加工厂的所有资金多数来自境外毒贩,事实上,国内贩毒与境外势力的勾结使跨国毒品犯罪增长,正是2005年我国毒品犯罪最明显的趋势。 同 期:公安部禁毒局副局长 陈存仪 2005年一系列毒品大案呈现出的新特点,尤其是跨国性越来强,以及警方为之采取什么对策。 解 说: 2005年8月,一条有关新型毒品---氯氨酮的线索,引起了公安部和当地警方的高度关注,这条线索涉及氯氨酮数量高达1吨,很可能将从我国北方重要的港口城市烟台入境。 同 期: 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副局长 都建军 我非常震惊,这么大的数量,作为我从事警察生涯是第一次看到。 现场抓捕 解 说:从刘招华等一批国际毒枭的落网,到烟台特大跨国走私贩毒案件的成功破获,中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合作禁毒的作用已越来 越突出,目前,我国已参与多个联合国主持的禁毒合作项目,建立起中国、缅甸、泰国等国的禁毒合作等机制,中国正在成为国际禁毒的一支重要力量。 同 期:公安部禁毒局副局长陈存仪 谈禁毒合作的意义 解 说:根据最近的一次统计,我国的涉毒县(市)已经达到了2148个,在册吸毒人员已经超过了105万,而中国的现行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仍然弹性较大,迄今为止,国家也没有一部法律对自愿戒毒的性质和法律行为做出规范,毒品的危害,已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发展,制定一部专门的禁毒法律,已经刻不容缓。 媒体评价 《人民公安报》: 2005年我国毒品犯罪形势依然严峻,我们不仅要抓住毒枭,破获大案,还要依靠国际合作和完善法治,掐断毒品运输线路,摧毁毒品寄生的土壤. 十、赌博、裸聊、网络少年,依法治理新型涉网犯罪刻不容缓 主持人:这是很多城市网吧里常见的景象,一群人正握着鼠标,在网络世界自由自在地遨游。但是,他们并没有意识到,在那个虚拟的世界里,他们或许能结交朋友、吸取知识,但孕育危险的邪恶陷阱,也无处不在。作为一把双刃剑,互联网在传递新知、丰富生活的同时,也存在着犯罪的风险。 解 说:2005年,网络赌博已经成为一种新兴的赌博方式,总部设在台湾的宝盈赌博公司,利用互联网组织“赌球”和“六合彩” 涉及内地多个省市,近亿元的巨额赌资令人发指。 200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此之前,作为一种新犯罪现象,打击网络犯罪还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 同 期:中国人民大学 韩玉胜 谈赌博司法解释对打击网络赌博犯罪的界定 解 说:对网络技术的滥用,当然不会止步于赌博犯罪,2005年,网络色情也成为互联网上的公害。借助互联网的传播技术,部分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视频技术进行组织网上淫秽表演,传播淫秽色情等违法活动。2005年9月28日开始,国务院新闻办、公安部、信息产业部联合开展了打击利用互联网视频聊天等从事淫秽色情活动专项行动,一场色情狙击战随即在网上展开,包括"九九情色论坛"案在内的一系列案件纷纷被破获。尽管这起案件被称为是我国网络色情第一案,但是由于犯罪分子隐蔽性强,在破案的过程中,取证仍然是个难点。 同 期:扬州市公安局 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 张太明 处长 这个案件是利用视频进行网络淫秽表演,还是利用网络聚众淫乱这一块,我们当时感觉到很难定。 同 期: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教授 曲新久 网络犯罪取证、界定难 解 说:网络赌博也好,网络色情也罢,毫无疑问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互联网十年,造就了巨大的产业和人们更为方便快捷的生活,却也对未成年人群体造成许多伤害。 同 期:华东师范大学素质教育研究中心 陶宏开 希望相关部门能采取更多有效措施。 解 说:画面中的这个少年叫张潇艺,2004年12月的一天,父母最后一次见他,是他吃过早饭说去上学了。事实上,记录下了他在这个世界最后影像的,是 大厦内的电梯监控录像,几分钟后,张潇艺从大厦的24层跳向了地面。 解 说:给13岁的张潇艺跳下24楼勇气的,居然是网络游戏。少年留下了4封遗书,1封是给父母,其他3份,则充斥着“角鹰骑士”、“复仇天神”、“转世重生”等字眼,他的生命已经在真实的世界中已经消逝了。 解 说:经过鉴定,北京军区总医院医学成瘾科开出了一份张潇艺死亡的医学证明,鉴定张潇艺患有严重的"网络成瘾综合症",国际通用的术语是IAD。张潇艺父亲一纸诉状把软件开发商告上了法庭。一个少年的自杀引起了对一个产业的诉讼,谁该对孩子的死负责?谁又该对有网络引起的一系列社会危害负责?赌博、裸聊、网络少年,面对日渐严峻的新型涉网犯罪,依法治网已经刻不容缓。 媒体评价《法制日报》:网络是虚拟的,但对它的管理并不是真空,现实世界中的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一样应适用于网络。 结尾: 法治不仅仅是宏大抽象的理论,更是精致入微的生活习惯。对我们而言,只要善于观察、善于体悟,社会生活到处都是彰显法治精神的舞台,2005年,公开、公平、公正的法治理念,正逐步渗入我们的生活;从开门立法到开门接访;从阳光执法到净化网络;从整治官煤勾结;到走上国际反腐法律平台,我们一同感受法治的呼吸,见证了法治的力量,也对我们和谐的法治社会充满了信心,谢谢大家收看2005中国法治档案,我们2006年再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