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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四年,三台县检察院心系下岗职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16:33 民主与法制时报

  □ 刘勇

  日前,下岗工人杨振生来到四川省三台县检察院民行科,紧紧握住科长尹德斌的手说:“是检察院帮我们讨回了公道 ,谢谢你们。”据杨振生介绍,他们金额为455000元的借款纠纷案得到改判,三台县检察院为此经历了长达4年的民事 抗诉。

  1993年9月至1998年1月,三台县金属熔炼加工厂合伙人之一的孙某共向杨振生等15名下岗工人出具借条 50张,金额455000元。加工厂合伙协议约定:活动资金只计息,不承担企业的盈亏风险。利息率,如是国家或集体贷 款的,按贷款单位利息,如私人贷款,按月息2.5%计算,均由厂里直接支付。每季度支付一次。1998年5月,经申请 批准“三台县金属熔炼加工厂”变更为“三台县东亚铸造有限公司”,2000年7月因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被工商部门 吊销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尔后该公司因债务纠纷倒闭。

  杨振生等15人似有上当受骗之感,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于1999年8月25日将东亚公司作为第一被告、 孙某作为第二被告,以借款纠纷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东亚公司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将已被查封的房产以25万元 出售给李某,并办理了相关手续。杨振生等15名原告遂于2000年10月25日补充起诉,将李某作为被告,申请法院宣 告东亚公司与李某之间恶意串通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告杨振生等15人所持借条,仅有3合伙人之一 的孙某个人签名,无东亚公司(原三台县熔炼加工厂)签章和其他合伙人认可。原告要求东亚公司和李某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 ,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杨振生等15人对三台县东亚铸造有限公司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

  2001年8月,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检察干警在调查中了解到此案后,依据有关法律,决定成立 专案组。由于该案涉及法律关系复杂,诉讼主体多变,责任承担过分分散,诉讼期间东亚公司又变卖资产;且杨振生等15人 意见不一,始终无法统一,有的甚至以怕再出诉讼费、怕麻烦为由,采取静观等待态度,想私下寻找解决途径,致使工作中遇 到了很大的阻力。民行干警不畏艰难,多次跑法院,下乡找被申诉人,逐一调查核实,取证数十份,认为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 误,程序违法,决定提请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三台县人民法院经再审后作出判决:由三台县东亚铸造有限公司偿还杨振生等15人借款455000元及利息(按 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贷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计算),孙某等3合伙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了解,再审宣判后,孙某等3合伙人对偿还杨振生等15人45万余元借款的判决并无异议,但不服合伙人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的判决,故以请求法院重新确定合伙人之间的责任为诉求提出上诉。目前,此案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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