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最高罚10万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6日01:28 京华时报 |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公布 据新华社消息 昨天,新华社受权发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该《条例》,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处2-1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根据《条例》,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必须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条例》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处2-1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1000元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