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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细说票贩子倒票的罪与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6日08:34 正义网-检察日报

  惩治票贩子,法律是利器。如何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资源,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依法惩处倒卖火车票行为,记者近日采访了铁路法起草专家小组成员、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副研究员孙林。

  记 者:对于惩处倒票行为和票贩子,刑法有哪些规定?

  孙 林:1990年制定铁路法的时候,不少人认为,应当运用刑罚的手段,处罚倒卖车票的票贩子。但当时的刑法没有倒卖车票罪的条款,所以铁路法规定将倒卖车票行为纳入了投机倒把罪的范畴。1997年,新刑法取消了投机倒把罪,设立了独立的倒卖车票、船票罪,即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记 者:现在,传统的“倒票”行为出现了一些变化,比如代买火车票、以相对较少的劳务费来取代原有的倒票暴利等,对这些行为,是否也应该予以打击?

  孙 林:个人的看法是,铁路车票属于铁路运输企业所有,任何人要经营车票,必须取得铁路运输企业的特许,因此可以纳入特许经营的范畴,即只有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授权委托的单位和个人才能销售铁路车票。铁路车票作为一种有价

证券,一旦出售,不仅预示着车票具有实际的价值,而且还在持票人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形成一种合同关系。车票必须是有销售权的人才能出售,他人代理销售火车票,必须从铁路车站取得销售代理权。而且
铁道部
有专门规定,除了规定的手续费,任何人不能加价出售车票。从这个意义上讲,代买车票并收取加价费用的行为实际上就是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打击。

  记 者:近日,北京三名贫困大学生因涉嫌非法倒卖火车票1000余张,涉案金额高达10余万元,被铁路警方刑事拘留。大家争论其行为是构成倒卖车票罪还是一般的民事代理行为。

  孙 林:根据法律规定,涉票案件的起刑点分别是经营额5000元以上,或者赢利额2000元以上。本案原则上构成倒卖车票罪。

  有人说,大学生与委托人之间是委托关系,这没有错。但是委托人委托的事项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而受托人履行受托义务也要考虑到符合法律要求,假定我委托某人去买一支手枪,受托人真的就把枪给买来了。这样行吗?当然不可以!因为枪支是管制产品,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才能买卖。同样,铁路车票是专营,未经批准是不能买卖的,何况是加价出售,把专营产品变成了市场产品,旅客在无法按正常费用取得车票的情况下支付了高额票款,显然是侵害了旅客和铁路部门的合法权益。当然,司法部门考虑到贫困学生的实际情况及其主观动机,对本案慎重处理是对的。

  记 者:现在倒票团伙大多实行人票分离,票贩子被抓住后,很多往往够不上刑事处罚,即使够上了刑事处罚,程度也相当轻。面对巨大的倒票利润诱惑,一些票贩子几进宫过后依然重操旧业。您认为,实际工作中应如何加大打击力度?

  孙 林:对于倒卖车票的犯罪行为的处罚,按照刑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看起来量刑是不重,但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考察,我认为基本上是适当的。

  倒卖车票是我国当前经济生活中一种特殊的现象。随着铁路运输能力的不断提高,票贩子的生存空间就会越来越小。给票贩子判刑不是目的,目的是要通过对倒卖车票行为的处罚,达到威慑作用,减少倒票行为。对于大量的票贩子而言,教育和治安处罚应是最常用的手段。刑罚处罚的只是那些倒卖车票数额特别大、影响大、涉及范围大的团伙首要分子。

  记 者:社会上有种说法:“票贩子被抓的是‘小喽’,真正大票贩子是铁路上掌管票源的那帮人。”您认为,目前铁路票务信息是否足够透明,票务管理与服务还应做哪些努力?

  孙 林:社会上这样的说法有些片面。铁路部门每年都要在运输繁忙的时候组织大量人力物力打击票贩子,以保证旅客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每年春运期间,打击票贩子、维护治安秩序更成了铁路公安的首要任务,目前,铁道部公安局已经启动了“春运蓝盾”行动,保障铁路客运安全有序。

  同时,近年来铁路在加强票务管理方面下了很大力气,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严格要求票务管理人员和售票员遵守售票纪律,不得私自截留车票。而且对销售代理也有明确要求,一旦发现有乱收费的情况,会立即取消销售代理资格。今年春运期间,内蒙古赤峰火车站实行的购票实名制,即每位旅客在购买卧铺票时,售票人员都要对其票号、身份证号码及工作单位等进行登记,跟车乘警会随车回访,发现高价票后,根据票号,在售出该票的车站就能查到买票者。这种车票实名制的方法,我觉得可以尝试。另外,在加强管理的同时,铁路部门可以根据运营经验,采取增加运力、调配客流、增开线路等措施来进一步解决春运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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