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副部长称上网查询婚姻状况说法不准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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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19:44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2月9日电(记者邱红杰) 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近日联合颁布施行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政部副部长、新闻发言人窦玉沛9日就百姓关心的一些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这个管理办法对规范我国婚姻登记有什么作用?
答: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历史记录,是证明婚姻当事人婚姻状况的真实凭证。婚姻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将为婚姻登记机关实现全国婚姻登记信息的联网管理打下基础,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婚姻状况出证制度,提高婚姻登记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这一管理办法对婚姻登记档案如何管理? 答:《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了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的管理原则和体制,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归档范围、整理方法、保管期限和查档服务等都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这样,从制度上保证了全国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和档案的齐全、完整与安全。 记者:有报道说,上网就可以查询公民的婚姻状况,这是否会影响当事人的隐私权? 答:“上网查询婚姻状况”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当事人婚姻状况信息的联网查询是指婚姻登记机关的内部工作系统,只供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为了工作需要进行查询,其他人员是无法随意查询的,所以不会影响当事人的隐私权。 记者:什么样的人可以查看婚姻登记档案? 答:婚姻当事人可以凭合法身份证件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记者:公民如何查询婚姻登记档案? 答:《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情况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 记者:档案保管是否适用所有公民? 答:凡是在我国境内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公民,其档案都将得到妥善保管。 记者:为什么婚姻登记档案保管期限为100年? 答:这是考虑到法定结婚年龄、我国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和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等因素来确定的,一般能满足子孙三代人的需要。为慎重起见,办法规定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要按程序进行价值鉴定,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要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无保存价值的将予以销毁,但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则永久保存。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