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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环保总局处罚企业称证据不足仍运行违规项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1日00:55 新京报

  本报讯(记者马力) 国家环保总局2月7日曾宣布,将对10个违法建设项目进行查处。昨天,位列“黑名单”的浙江杭州华电半山发电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蔡志平表示,环保总局针对该企业的处罚“不严谨”、“依据不足”。

  对此,环保总局环评司有关负责人正面回应称,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总局采取的有关处罚措施有法可依,适当合理。

  机组运行时间引争议

  蔡志平认为,“环保总局新闻通稿说该公司一号机组2005年5月19日试运营发电,而总局处罚通知书却将这个时间改为8月1日”。环保总局环评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经核实,企业在浙江省环保局调查询问笔录中答复“一号机组2005年8月1日投入试运行”,杭州华电半山发电有限公司向浙江省环保局汇报的文件中指出该公司一号、二号机组投入试运行的时间分别为2005年8月1日和11月12日,该文件的签发人正是蔡志平,因此国家环保总局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将一号机组的试运营发电时间定为8月1日是有据可查的。

  处罚下发后企业可申辩

  蔡志平称,“总局要求企业限期改正却没有表明期限,企业无法适从”,环保总局环评司这位负责人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向杭州华电半山发电有限公司发出的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而并非行政处罚通知书,总局在该文中针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拟责令该公司天然气发电工程(3×300MW级)停止试生产“,并明确指出”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因此在该文件中并未指出企业改正的期限。

  机组试生产也须环保审批

  对于该企业“一号机组只能算是一个车间,车间试生产也必须经过环保部门按照项目验收的标准来审查吗?”的质疑,这位负责人表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程序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而这个部门法规中要求,“建设项目试生产之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因此一号机组在试生产之前就须向浙江省环保局提出试生产申请,经环保局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电厂机组仍在运行

  蔡志平在接受采访时表示:“2005年5月19日该工程一号机组仅为点火试验,没有发电投产。况且,从去年10月至今,由于杭州工业用天然气供应极不稳定,该公司的燃气轮机已停止运转”。

  对此,这位负责人认为,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掌握的有关材料和现场检查结果是:该公司建设的三台机组,第一台机组于2005年5月19日点火,8月1日投入试运行,至今未办理试生产申请手续。在此期间三台机组共发生3次噪声扰民及9次设备事故噪声扰民事件。而根据附近居民昨天反映,该电厂仍在生产,因此企业所说的10月份已停止试生产不符合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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