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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督察侧重防范 检查触及执法活动全过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4日12:12 中国网

  [郑百岗(公安部警务督察局副局长)]:

  首先,感谢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同时也感谢武主任对我的过奖。

  刚才武主任已经介绍了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情况以及警务督察的职责、权限、工
作方法以及督察队伍的基本状况,近九年来督察队伍开展的情况。督察条例的发布和实施,应该说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高度重视。条例发布以后,各级公安机关党委高度重视督察条例和督察制度的落实。

  近九年来,各级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在各警种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在广大民警的理解和支持下,在广大督察民警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点成绩,做了一些工作。但是,这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希望还是很大的距离。

  借此机会,因为武主任介绍的已经比较全面了,我简单介绍一下近九年来,对警务督察工作的一些认识和体会,也是对九年来的情况做一个比较全面的介绍。

  在督察工作的实践当中,我们充分认识到,在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为什么非常必要?刚才武主任讲,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但是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为什么?就是说他所担负的职责任务是特殊的。比如说公安机关,我们讲是武装性质、治安执法和刑事执法的力量。首先要配有武器,另外国家的法律赋予了警察比较大的权力,但是,这些权力用好了,是对人民群众的保护,是对犯罪分子的惩处,用不好的时候可能伤害人民群众的利益。所以基于这种考虑,在《人民警察法》制定的时候,就提出在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对人民群众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另外,周部长到公安部工作以后非常强调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并重。重大的警务决策,除了要求各警种认真贯彻执行以外,还必须加强监督。监督的目的是防止权力的滥用,或者防止权力执行当中出现的违法违纪和不公正的现象,目的是保护执法的严明和公正。

  督察制度的建立,不仅仅是明确了监督的内容,拓宽了监督的领域、完善了监督的方法,强化监督的措施,我觉得关键是深化了监督的理念。

  我们可以从内容上看,记者朋友手里有一个《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从里面看,督察内容从警容风纪、警车管理,到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办案过程,到重大警务部署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都是督察工作的内容。从内容上看,它涵盖了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方方面面。

  从领域上看,督察条例不仅仅是过去监督意义上的监督制度。为什么这么讲?刚才武主任也介绍了,在过去,监督有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政府的行政监察,在公安内部还有法制、政工部门的监督,但是,大量的监督工作都是在事后的,就是发生了违法违纪进行事后的处理,有的被行政处理,有的被开除警队。但是,督察条例规定了,把监督的领域扩展到执法活动的全过程。我们从条例里面可以看到,其中有一条对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强制处罚和强制措施实施的情况都可以进行监督。督察的监督不是这个地方有了问题之后,就是说正常的执法活动,督察也是要介入其中的。

  另外,我们从督察的监督方法上看,督察监督的方法我们在条例里面表述的是现场督察。现场督察的定义是警务督察人员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的同步监督。现场督察是:我们的执法活动进行到什么部位,督察就跟踪到什么部位,督察同样延伸到什么地方。这个过程当中,督察有创新的建设性。

  我们觉得督察条例的制定,主要侧重了在防范上下工夫,不要等问题发生之后才下工夫。我们可以从公安机关的执法结果上来看,公安机关的执法对象,大量都是对人。所以执法不当会对人造成一些不合法的、不正当的结果,对人造成不可逆转的结果。错误的公安执法活动对人的伤害,对人的一生都是难以挽回的,对受害人的伤害是不可逆的。基于这种考虑,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不允许出现偏差,不允许造成严重的后果。我们把检查的触角延伸到执法活动的全过程,有时候大家体会到,对真正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什么样的法律措施,大家可能不清楚,有一些还没有犯罪,或者说还没有认定的犯罪,采取这些措施之后,比他丢一千块钱和一万块钱很难抹去这种记忆。所以在这方面必须加强执法活动的检查。

  另外,我们的执法手段,或者说工作方法,是灵活多样的。刚才武主任介绍了我们的明察暗访,明察就是正常的监督检查,在督察条例里面有明确的规定,督察人员可以对正在办理的治安和刑事案件进行督察,包括侦查的方向等等,主要掌握案件进行的情况,保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大家觉得“暗访”比较神秘,事实上并不是。督察对于暗访采取的是什么样的措施?用通俗的话来讲,以普通群众的身份到公安机关办事。人民群众到公安机关来办事,我讲了以后大家应该有比较深的体会,这两年好多了。前几年,新闻记者如果说我是某某报的记者,到一个公安机关去了,会受到非常热情的接待。但是,当你不告诉对方“你是谁”的时候,可能就会遇到冷遇。这种情况很普遍。这几年特别是公安部党委特别重视文明执法,人民群众到公安机关来办事,首先要有一个好态度。所以督察人员的暗访以人民群众的身份到公关机关办事,对方不知道你是公安机关的督察部门,这样可以体会到公安机关在制执法的过程当中,在为人民群众的办事的过程当中,还存在着什么样的问题,就是了解公安机关在为人民办事的过程当中,针对这些问题采取一些措施加以改进。这是从小的方面、从服务窗口、人民群众到公安机关办事的一些情况。

  同时,对一些地方的社会治安的状况不太好的或者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热点问题,也采用这样的形式,这样可以及时发现解决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在2003年的时候接到了群众的一个报案,在安徽省的宿州市夹沟镇,群众反映有一帮人欺行霸市、欺压百姓,接到情况以后,派人到那里进行了暗访。我们的暗访没有特殊的地方,就是到受害人的家里了解当地的群众受到怎样的欺负。我们发现以梁华学为首的团伙在当地欺压百姓。我们把这个情况经过部领导批示以后,督促安徽省公安厅组织力量,把这个团伙打掉了。最后处理掉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一共有121起案件,都是家族性质的,同时也有十几名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干警参加其中,这是一个特点。只要是黑恶势力,有组织犯罪,我们就采取措施,露头就打,不允许在大陆的土地上有黑恶势力这种情况发生。

  督察制度建立以后,督察部门的工作特点主要侧重于事前、事中。大家知道,2001年3月,河北石家庄发生了特大系列爆炸案,最终,犯罪嫌疑人在广西北海抓到了。可以告诉大家一个不知道的情况,抓捕为首的犯罪嫌疑人时有三个民警立了一等功,其中一个民警是我们的督察民警。不是说督察可以抓犯罪嫌疑人,我们讲这个例子是说明督察工作人员可以参与其中的工作。这个案件发生之后,全国都在搜捕为首的犯罪嫌疑人,督察部门发出了通令要求配合各个公安机关抓捕任务,主要看这些工作部署落实了没有?

  北海市的警务督察队做了这样几件工作,第一件,了解抓捕部署,要形成天罗地网的抓捕。通过监督和检查以后,我们发现工作尽管做了部署,但是还没有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程度。就建议公安机关第二次,带动群众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这是在3月22、23号,进一步发动群众。在北海发现首犯之后,北海公安局马上做出了部署,督察部门监督检查这个地方警力的部署是否到位。因为我们知道,公安机关常年战斗在与犯罪分子斗争的第一线,对局外人来讲,接到一个任务可能觉得很兴奋。但我们天天接到这样的任务,容易产生麻痹的思想。他总是觉得嫌疑人不会在自己的警力范围内出现,有一种侥幸的心理。督察部门的主要工作是检查警惕性够不够。

  嫌疑人被抓获后,不等于督察工作就完了。我们事前、事中督察,还有一个事后督察。我们知道,嫌疑人是在北海抓到的,但是,广西公安厅没有觉得在广西抓到了很幸运,他们搞了一个“回头看”,回头看什么?就是看嫌疑人进入广西之后,不仅仅到了北海,还到了另外两个地市。他就看这两个地市为什么没发现嫌疑人的踪迹。不仅要褒奖北海,还要追查其他两个地市公安机关的责任。

  我讲这个例子的目的是告诉大家督察工作的职责,不仅侧重于事前、事中,又不放弃事后,关键研究在这次行动当中还有哪些漏洞和不足,为下一次行动预案的制定来做准备。这个也是我们的一个工作方法。同时,督察工作坚持了“三早”,在执法的过程当中,早发现、早制止、早纠正。

  我们这么多年来发现,只有把监督的工作和执法的活动相联系,出现的问题能够及时发现,这才是具有建设性的。如果我们等到事情发生之后再处理,处理得再重也是被动的。这也是我们这么多年来坚持的一个工作目标。

  督察条例很有特点,督察条例不仅规范督察内容,规范督察的措施,同时还规定督察机构怎么建设,在其他的法规里面比较少见,也就说明党中央、国务院对督察制度的建立高度重视。《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从公安部到县级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都建立由专门人员组织的督察队。同时,我们的工作措施,武主任刚才全面介绍了督察情况,从纠正警容风纪,到责令执行,改变撤销错误的决定命令,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都是非常过硬的措施。大家通常讲权力需要监督,必须监督,不监督必然导致腐败。我们在实际的工作中也体会到监督同样需要权力,督察制度之所以在公安机关能够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发挥积极的作用,关键是有足够的权力。

  每年我们对几百名民警采取停止职务和禁闭的措施,目的是防止民警发生严重的危害后果。

  从这些特点上看,我认为,督察制度的建立,关键是深化了督察监督工作的理念,把监督工作放在防范上。当然,对发生的问题,一定会严肃处理,但是侧重点重在防范上。

  到今年的六月份,有近九年的时间,虽然督察工作做了一些工作,但和条例的要求与党和人民的期望还有很大的距离,包括我们的工作方法、包括有些工作的措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我们准备在这个月,在河南召开全国公安机关第二次警务督察工作会议,对近九年来的工作情况进一步回顾和总结,同时分析督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对今后的督察工作做出具体的部署安排。

  公安部把2006年作为公安机关的基层基础建设年,我们督察部门也要紧紧围绕公安工作的中心,在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的过程当中,除了加强督察自身的建设以外,也为全部公安机关的基层基础建设和苦练基本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我就做这么一点儿介绍,大家有什么感兴趣的问题可以再提。谢谢大家。

  [武和平]:

  下面请大家提问。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

  我有两个问题,第一,群众向警务督察部门反映情况之后,在办理完之后,举报人是否能得到警务督察机构的回复?第二个问题是一个很具体的问题,我们去年在西安市公安局采访的时候,发现有一个派出所,这个派出所的所长、教导员,还有一些探长、组长,在上下班办案的过程中,开的车都是外地和本地的民用车的车牌,很明显没有警务标志,是民用的车在办案。根据我们的采访,他们介绍说,这些车是在近三四年里,用他们的话说就是捡到的一些原来被盗抢和遗失的车辆。警务用车都很紧张,然后他们请示上级,上级批准他们用。我们当时向警务督察机构反映了这个情况,但一直没有结果,想问一下他们做得对不对?

  [郑百岗]:

  先回答第一个问题,群众的反映投诉,最后是会有答复的。为什么呢?我们督察部门在接到投诉的时候,有一定的工作程序,包括对当事人的进一步了解、走访,同时,处理结果还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毕竟,群众的投诉可能是单方面的一些情况,通过公安机关进一步了解这个事情的全貌之后,可能有的群众反映是对的,也有可能有的反映,群众对法律法规、政策上的了解不清楚,需要进一步做解释,或者是需要进一步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我们会和当事人进行及时的沟通。

  第二个问题,你反映的问题是带有一定普遍性的,特别是周部长到公安部工作之后强调,作为执法机关,要求人民群众做的事,你首先要做好。公安机关在这么多年来在装备、经费等方面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但这几年,中央对公安机关的财政支持也是很大的,近两年,中央对中西部公安机关拨付了1万多辆车。这方面也是我们的工作重点,我相信这些问题在通过一段时间的工作之后会解决的。你反映的问题,我们会回去调查,然后再取得联系,给你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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