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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4日18:50 南风窗

  公民权利的救济

  没有救济的权利,就不是权利。仅仅是对于行政权限的设定和规范,并不能阻止非法的行政行为的产生,当政府非法使用权力侵害到公民权利的时候,公民应当如何应对?

  仅仅依靠《行政诉讼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救济,但是1989年制定的行政诉讼法
在原告人资格,受理案件范围等等方面的种种限制,并不能够完全满足公众的需求,同时,诉讼的经济成本、与政府直接对立的成本都极大限制了诉讼法的救济效果。

  在这种背景下诞生的《行政复议法》,使行政救济制度在原有的基础之上又有了较大的发展,不仅增加了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范围,还规定了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进行审查,拓展了公民权利保护和行政权受监督的范围。

  行政复议的好处不仅在于不收费,而且在于有心人通过发掘,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结合成为组合牌,以最低的成本糅合了内部监督和司法监督。

  比如内蒙古草原地区,草场属集体所有,但是长期以来,牧民们却没有土地所有证,关于草原使用的规定虽然深入人心,却无法用来阻止草场被非法征用、开矿、建化工厂。要想阻止草原被非法征用,牧民首先需要证明自己拥有土地所有权,尽管国家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可是绝大多数牧民从未拥有过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由于一些职能部门有意不发土地证,于是牧民们先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发放土地证;而职能部门无合法理由说明不能发放土地证,对牧民的复议只能不理不睬;但是,只要复议的时限一到,牧民们就可以以职能部门行政不作为将职能部门告上法庭。有记者曾将这个方法广为推广,在没有更好维权办法的情况下,这个方法是最实用的。

  而紧接着复议法的《国家赔偿法》,其所带来的观念突破更是远超其实质意义。从社会契约论发展而来的人民主权学说,彻底颠覆了传统的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使国家不再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特殊力量,国家与人民之间不再是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而是被委托和委托的关系,国家及其官吏必须执行和遵守人民制定的法律,违法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赔偿法》的出现,意味着国家走下神坛。我国《国家赔偿法》不仅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纳入规定,同时也将国家机关本身纳入规定,承认国家机关本身也会违法侵权,极大突破了“主权豁免”等观念的影响。

  在各地媒体的“第一例某某复议案”、“第一例某某赔偿案”的报道中,我国行政救济制度走向成熟。

  呼吁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从立法理念而言,我国的行政法规并不落后,但是在现实中的执行状况,我国的行政法部分就差多了。分散立法导致的法条之间相互矛盾,立法之时未能周全考虑到的所有可能情形,因此,在努力搭建行政法框架的同时,也需要对既有的法律进行不断的完善。

  公布最早的行政诉讼制度已经在实践中暴露出太多的弊端,因为公众普遍对于行政诉讼信心不高,个别地区行政案件的数量出现过负增长,法院迫于压力受理行政案件率低,原告非正常撤诉率偏高,《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已经列入立法机关的立法规划中。

  《行政诉讼法》修订中最值得关注的是,有可能首次加入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日、美发育最为成熟,通过扩大诉讼原告的资格,使得行政机关的行为如果侵害到公共利益时,公众有充分的渠道通过司法途径监督行政行为。

  目前,国有资产保护、行政垄断性行业、环境污染等方面,社会矛盾较为尖锐,而可以利用的外部监督手段为零。仅大江大河污染案件,在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之后,我国媒体所披露的大型水污染事件接连发生数起。

  在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汪劲教授和贺 卫 方教授等提出过环境赔偿诉讼,自费代理松花江、松花江鲟鳇鱼和太阳岛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石油等,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

  递交诉状后,几位法学教授在寒风中等到的答复,却是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作出的不受理本案的口头决定。在越来越多被损害的公共利益面前,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任重而道远。

  另一部《国家赔偿法》虽然在理念上创新颇多,但是由于法条的规定中,更多偏重于设定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纳入赔偿的范围过小,赔偿标准偏低,而被一些人戏称为国家不赔法。

  陕西泾阳县农家少女麻旦旦被污蔑为卖淫女,被泾阳县公安局蒋路派出所的干警刑讯逼供,并限制人身自由23小时,最终真相大白后,麻旦旦提出国家赔偿,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500万元,而法院最终认定的赔偿金额为74.66元。这个经典判决以及其他同类判决,促使了行政法学界和实务界开始反思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

  法学家们的目标不仅在于通过制定《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搭建行政法治的框架,同时也在于积极地对现行法律提出修改完善建议,促进其对政府权力的限定与公民权利的保障。因此,近期大量正在修订热议中的行政法将决定公众是否能够在行政法的保护下得到最大化的利益,和享受最和谐的社会秩序。

  从1989年的试水民告官,到2010可能完成的规范所有政府行政程序,这一转变过程中,行政法基本完成从突出政府管理向强调为公众提供服务的转变。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从完全不平等,到互相平等,从万能政府过渡到有限政府的雏形,我们只用20年,成绩是巨大的。

  法学家应松年几乎参与过每次行政法的起草,而他最大的心愿,是促进《行政程序法》的出台。《行政程序法》通过之后,我国的行政法治框架将基本完成,政府所有行政行为都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过对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进行正当程序控制,来确保其公正、高效行使。

  如果《行政程序法》能够顺利制定通过,我国的行政立法将基本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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