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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忘了最后的司法救济程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05:52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本报讯 多数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的第一、二审审判程序比较熟悉,即如果一审法院判决、裁定不公或发生错误,可以通过二审程序得到纠正。然而,如果二审程序仍没有最终解决问题,或者因种种原因没有上诉致使判决、裁定已经生效,这时他们往往束手无策。有没有什么补救措施?其实,除了人民法院发现裁判错误提起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外,法律还赋予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有人形象地称之为法律对当事人最后的司法救济程序。

  再审程序又叫审判监督程序,是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法律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申请再审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也可申请再审。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亦可以申请再审。

  不能申请再审的情形

  (一)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但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审理条件的,应立案审理。(二)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但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条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提审。

  申请再审的时间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后2年内提出。⑤3

  □刘源君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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