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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误读了“死亡指标”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13:26 南方网
 南方社区 刘海明

  亿元GDP生产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是安全生产的四个指标。有人不解:死亡人数还能下指标?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负责人澄清:下“死亡指标”事实上是为了少死人!(中国新闻网2006年2月16日)

  前些时候,国家安监总局公布了2006年度安全生产事故许可的最低“死亡指标”,
舆论为之哗然。现在,安监总局出面澄清“死亡指标”的来龙去脉,希望公众了解增长性指标和控制性指标的区别,让更多的人认识到“死亡指标”属于积极的指标,而非消极的指标,进而理解并支持该局的工作,帮助确实不小。

  我想说的是,安监总局的这个解释,来得晚了一些。假如当初在宣布事故发生率和事故允许“死亡指标”时,同时将现在的这番话全盘托出,还至于产生误解吗?一位哲人说过,世间绝大多数的争论,都是因为语言表达的不清所致。此话一点不假。官方的“死亡指标”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责任不在公众弱智,而在安监总局当时没把该交待的东西交代清楚。

  即便如此,仍有必要追问一句:公众当时完全误读了安监总局的“死亡指标”之说吗?

  事故发生率不可能为零,事故中难免死人,这个简单的道理,人人心知肚明。安监总局在澄清舆论误读“死亡指标”的时候,专门强调了这一点。从那位负责人的口气看,他以为公众批评“死亡指标”,过于苛求,好像安监总局希望每年死多少人似的。如果真的这么认为,该是安监总局误读了公众的本意,而不是相反。舆论批评“死亡指标”,在于不满安监总局事先设定个死亡多少人“合法”(或者没有问责之虞)。现在,重大事故时有发生,每次重大事故,都是以许多无辜的生命为代价。而重大事故的背后,往往是责任事故。责任事故,则意味着有可能避免这样的事故。可见,与其说公众不满“死亡指标”,不如说公众不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渎职或者失职,是管理不力,造成了死亡人数“绝对可观”的现状,而不是死亡指标本身的问题。

  安监总局有解释“死亡指标”制定的科学依据的权利,不过,他们的真正责任不在于如何解释这个术语,而在于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把事故死亡人数大幅度降下来,这才是硬道理。从报道中提供的数据可知,去年,中国亿元GDP生产事故死亡率为零点七三,是韩国的两倍,是美国、英国的二十倍。死亡人数如此“遥遥领先”,决定了制定“死亡指标”

  的基数同样非常可观,而公众则毛骨悚然,不知道下一次死亡的会是何人。他们对此话题异常敏感,也就不足为奇了。

  从本质上说,是安监总局的“死亡指标”和公众心目中所能承受、容忍的死亡总量存在较大差距,造成了公众对“死亡指标”的挑剔。在一个和国际接轨的时代,服务部门的收费接轨了,惟独人身安全方面的国际指标没有同步接轨,公众怎能放心?什么时候我们的“死亡指标”也降低到国际“死亡指标”的水平了,“死亡指标”也就不会成为“舆论炸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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