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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印发2006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全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17:03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2月17日电 《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研究通过。国家安监总局今天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工作要点》,要求各地紧密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努力在遏制煤矿等重特大事故、深化专项整治、探寻和实施治本之策、加强企业安全基础工作等方面实现新的突破,推动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以下是全文:

  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2006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全社会安全意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职责,严格管理,严格执法,严格责任追究;在遏制煤矿等重特大事故、深化专项整治、探寻和实施治本之策、加强企业安全基础工作等方面实现新的突破,推动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一、唱响“安全发展”,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

  1.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

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深入人心。以“安全发展、国泰民安”为主题,组织开展全国第五个“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开展安全生产理论研究。动员全社会更加关注、广泛参与和积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2. 大力弘扬安全文化,继续推动安全生产各项要素落实到位。增加宣传教育投入,扩大宣传阵地。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普及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教育和监督作用,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行为予以曝光。

  3. 强化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工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维护好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公布重特大事故查处情况,鼓励群众举报事故隐患和违法、违纪、违规问题。

  二、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明确工作目标

  4. 根据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建议》,制定“十一五”安全生产规划, 并纳入国家和地方、行业“十一五”规划。做到有指标、有项目、有资金、有措施、有支撑体系。

  5. 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中,设置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并与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一起纳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各地应分解落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

  6.对安全生产工作绩效实施量化考核。把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分解、落实到基层和企业,作为评价政绩、业绩的重要内容,建立安全生产的考核指标体系,形成激励约束机制。定期公布进展情况。

  7. 落实纳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安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项目。组织实施煤矿瓦斯灾害防治、非煤矿山开采重大灾害防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测预警和事故应急等重大科研项目。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抓好一批重大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尽快启动煤层气开发利用项目。

  8. 以煤矿等高危行业为重点,组织修订安全技术规程,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整合安全科技资源,发展、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扩大安全生产领域的国际合作和交流。

  三、深入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把煤矿事故预防工作抓实

  9. 坚决贯彻国家关于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政策规定,强力推进“先抽后采”。新建高瓦斯矿井尤其是国有重点煤矿必须同时建设瓦斯抽放利用设施,现有高瓦斯矿井必须达到规定的抽放标准。加强对现有瓦斯监控设施设备和联网系统的维护检查,所有低瓦斯煤矿都要安装瓦斯监测监控设施。

  10. 做好煤矿通风和生产能力核定及其后续工作,对放松标准、盲目调高和搞形式、走过场的要重新核定。把核定工作延伸到煤矿劳动组织和井下定员,防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11. 已公告关闭的煤矿必须彻底关闭,不留后患。工作滞后的要迎头赶上。继续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超层越界、以采代探等行为。非法采矿窝点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审制度,及时淘汰丧失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12. 规范和推动煤矿资源整合工作。各地区对尚有开采价值、纳入资源整合对象的煤矿,必须先关闭,然后再进行整合。整合必须规范进行,严禁在整合期间违法开采。充分发挥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及时协调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13. 严格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国家批准的以及各地自行审批的基建、技改项目,要认真复核复查,加强督查,严防在建设施工期间非法开采。

  14. 认真排查整改煤矿事故隐患。所有煤矿包括国有重点煤矿,都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要求,认真、全面、彻底排查安全隐患。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坚决停产整顿。地方政府以及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辖区内煤矿重大隐患登记建档,督促整改。用好国家对国有重点煤矿治理隐患的30亿元扶持资金。

  15. 加强对各类煤矿特别是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监督。推广交流先进经验,发布相关规章和指导意见,加强煤矿企业安全基础工作和相关基层建设。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发挥群众安全监督员作用,加强技术、设备、工艺和现场管理,严惩“三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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