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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安全法草案删除鼓励生产有机农产品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5日17:0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25日电(记者 邹声文、田雨)鉴于有机农产品对产地环境要求很高,并不得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兽药、肥料等物质,产量很低,只能满足极少量的高端需求的情况,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的审议意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删去了原有的“国家鼓励生产有机农产品”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草案的这一修改主要是根据我国农业生产和农产品供求关系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并强调草案“不反对”生产有机农产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在25日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汇报了草案修改情况。

  李重庵说,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草案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含义不够清楚。农产品质量既包括涉及人的健康、安全的质量要求,也包括涉及产品的营养成分、口感、色香味等非安全性质量指标。需要由法律规范、监管、保障的,应是农产品质量中的安全性要求。法律委员会经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研究,为明确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内涵,使其与本法规范的主要内容相一致,建议增加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同时,保留草案中有关鼓励、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的指导性规定。

  李重庵说,草案规定,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农产品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或者水域的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将农产品产地划分为禁止生产区、限制生产区和适宜生产区,报本级政府公布。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对那些大气、土壤、水体等环境质量状况不能保障特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区域,规定作为禁止生产区,是必要的和可行的。但是,要求对全部农产品产地划分为三类,那就需要对全部农产品产地进行准确评估,难度很大,许多地方难以做到。法律委员会经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研究,建议将这两条规定合并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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