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村困难群众将纳入政府财政供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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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22:26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3月1日电(记者崔清新)中国自1日起正式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修订条例,把农村最困难的群众纳入了政府财政供养,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农民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在中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建立50周年之际正式施行新修订的条例,这是中国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一件大事。”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在1日召开的贯彻条例会议上说。
新修订的条例重点修改了有关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渠道的规定,将农村最困难的群众纳入了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实现了五保供养从农民集体内部的互助共济体制,向国家财政供养为主的现代社会保障体制的历史性转变。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对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供养对象,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据介绍,截至2005年底,全国已纳入五保供养的有328.5万人,年人均供养水平为989.7元,全国建有农村敬老院32572所,集中供养五保对象63.2万人。 五保供养是中国农村一项传统社会救助工作。从1956年6月中国政府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提出建立这一制度起,50年来五保供养工作依托农民集体,有力保障了农村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的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完) 相关专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