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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释对幼女意味着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16:56 瞭望东方周刊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孙轶玮、实习记者周报道

  成年人先把自己的观念解决好,网上大概就不会骂声一片了

  一条司法新释引发大规模争议和密集的社会情绪交锋的情况并不多见。近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不多的例
子之一。

  这份司法解释刷新了1995年的相应内容。在这份包含20条内容的解释中,与对未成年人盗窃、诈骗等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列,第六条格外引人注目——“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新释本意由来已久

  针对这条司法新释,2月初开始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截至目前,在参与调查的28154人中,有82.02%的人表示反对,原因是“如今青少年普遍早熟,没有威慑力的教育手段反而会纵容未成年人犯罪”。

  只有16.19%的人表示了支持,认为“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况且不算犯罪并不等于不违法”。还有1.79%的人表示“不关心,没意见,无所谓”。

  一篇被频频转载的文章写道:“这样的司法解释对广大的幼女究竟意味着什么?是意味着幼女的人身安全不再有任何保障,意味着强奸幼女而不用付出任何代价,意味着对幼女实施强暴走向合法化?”

  网民的愤怒似乎基于这样一种判断标准:国家法律的威慑力应该是通过刑罚来实现的,除此之外,其他措施都不能算是真正的处罚。此外,网民们焦虑而愤怒的眼睛似乎已然忽略了这条司法解释中的限制语——“偶尔”、“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

  对此,上海国雄律师事务所的张殷勤律师表示:“这条司法解释并不是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随意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而不受到惩罚,必须根据案例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比如危害后果怎样,自身的主观恶意程度怎样。”

  实际上,诸多法律专业相关人士并没有对这条司法解释的出台表现出太多惊讶。因为究竟怎样对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进行定罪,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最高人民法院就已经根据一些地方法院在具体审理中遇到的类似情况,陆续颁布了一些相关解答及解释。

  最早在1954年9月2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奸淫幼女案件的经验总结和对奸淫幼女罪犯的处刑意见》中,第三条第四小点即提到:“对于奸淫幼女罪犯的处刑问题,我们认为凡奸淫幼女,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或用何种手段,都应认为是极严重的犯罪。一般均应按其情节从严惩处。男女双方皆年幼者,从轻处理。对他们主要应是教育。”

  而在1984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曾就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强奸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问题,向最高法院进行电话请示。最高法院批复说:“不宜一概而论,应从情节、手段、对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来具体、全面地分析。”

  同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颁布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已特别包含了针对未成年人的这一条:“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男少年,同不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照刑法第十条的规定,不认为是奸淫幼女罪,责成家长和学校严加管教。”

  而后1995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此次新释的旧版也明文规定:“对于未成年人之间偶尔发生的、非恶意的性行为,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事实上,此次出台的这一司法解释,并非如普遍想像中那样突如其来,而是一个长效法令。比较相隔10年的两个解释版本,主要省略的是语义含糊的“可以”一词,增加的部分是对年龄、性别、情态等的具体限定。

  让法律更加人性化

  尽管面对一片反对的声音,很多专业人士还是对这一司法解释表示肯定。在他们看来,未成年人性行为引发的争议实际上早已存在,司法界也一直在努力完善现行法律,而这一解释的出台,为他们今后处理相关案件提供了更充分的依据。

  曾受理过多起未成年人案件的张殷勤律师表示,这个解释比较人性化,符合中国政府以人为本的主体思想。“从我办过的具体案例来看,许多孩子并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否犯罪,因此现在的规定对于挽救和教育未成年人有很大的积极意义。那些在懵懂无知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的未成年人,根据这个新解释能够得到比较恰当的处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艺军则从避免重复伤害的角度对该司法解释予以肯定。他分析说,如果两个孩子发生了性行为,女孩并没有受到生理或心理上的伤害,但是家长知道后,认定这是对女儿的最大伤害,并把男孩告到法院。女方家长想要追究责任,使男孩受到严厉处罚,却发现自己的女儿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受到了更大的伤害——孩子要多次复述性行为的过程,她的名誉也会受到影响。而男孩子如果受到刑事处罚,前途也会严重受挫。

  “必须防止这种重复伤害。”皮艺军说,“我们不要为了伸张所谓的社会正义而忽视了对个人生命安全的保护。”

  但专家们也指出,这一司法解释还仍然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这个解释的内容比较活,对罪和非罪规定得仍然比较粗线条,这给律师的辩护带来了一定空间。”张殷勤对《瞭望东方周刊》记者说。

  事实上,与该司法解释一同出台的,还有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其他几条重要规定,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少量钱物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等。这些都让法律看起来有了更多的人性关怀的味道。

  在宪法专家李步云教授看来,法律应该随社会的变迁而不断调整和发展,而作为法律的一种常态却应该相对稳定。但目前中国社会变动剧烈,法律的进一步制定和修改是必然需要,“但前提中有一点是应当及时自省立法理念,要更有远见,接纳科学性的观点,也就是要依靠科学性来保持法律的权威,而不是其他人为因素。”李步云教授说。

  司法新释的社会背景

  与此同时,受访人士也认为,之所以在当前特别出台对于幼女性行为的明文解释,的确有其特殊的社会背景。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周孝正认为,营养结构和社会环境因素的变化,导致青少年性成熟提前,未成年人性行为的高发,是迫使政府修订法律将其非罪化的主要原因。

  《中国性科学》杂志执行主编吴清林告诉《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央视曾有过一个调查,显示目前中学生恋爱年龄普遍偏低,在13岁左右甚至更早就已经开始恋爱,而不是通常成年人认为的16至18岁。

  “我这里了解到的一份没有公开的调查数据可以看到,80%到90%的未成年人在18岁前都有过恋爱经历。”吴清林说。

  中国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份正式的调查报告全面反映这个问题的综合情况。来自美国的一份“全美14岁以下青少年性行为调查报告”或可提供一些参考:

  美国2001年,约18%至19%的14岁以及以下的青少年有过性接触。4%至5%的12岁青少年有性行为;10%的13岁青少年有性行为;14岁则占18%—19%;

  在12至14岁有年纪相仿的异性朋友的孩子中,有恋爱关系包括性接触的比例有13%。如果他们(她们)有年长两岁的异性朋友,有恋爱关系包括性关系的比例为26%。有大三岁的异性朋友,比例为33%。而大四岁,该比例则达到了47%。

  “中国社会目前情况类似,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的数字大幅度上升,如果都判罪的话也会产生诸多问题。现在使之非罪化,表示不判罪,但也不是鼓励的意思。”周孝正对《瞭望东方周刊》记者说。

  他认为,青少年性成熟提前,光拿法来惩治是不行的,为此,这个解释还应该有配套措施,要加上教育,使未成年人不要过多地发生性行为。“我们不能重蹈美国的覆辙,比如少女怀孕比例曾经高达两位数。”

  性问题专家吴清林则认为,这项司法解释的出台,只是治标不治本的权宜之计。“关键是我们对青少年的性教育问题始终没有做好。”

  最近的一项调查显示,中国青少年的性知识只有5%来自学校和老师,2%来自父母,大量获得性知识的渠道是没有人监控和规范的。“不能光靠不断出台一些司法解释,来弥补日益暴露出的法律的不完善。”吴清林说。

  而另一方面,“美国全国预防未成年少女怀孕运动”主任萨拉.布朗曾特别强调一点:“我们这些成年人在责备孩子时,为什么不问问这些没满14岁的女孩子为什么要跟别人发生性关系?”

  调查显示:18%的女孩子表示希望和自己喜欢的人做爱,12%表示是因为好奇心,12%表示是因为欲望。但自认为性行为可以被朋友、社会认同的比例也相当高。萨拉.布朗认为,只此一点,足以让每个成年人深思,当代孩子过于成熟世故的心理世界,每个成年人也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不应仅在成人司法中从轻和减轻

  皮艺军告诉《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在中国,儿童这个概念是上个世纪才刚刚开始被认识和接受的。

  “儿童不是穿着小号衣服的成年人,而是一群从身体到心理都迥异于成年人的群体。”皮艺军说,“成人司法中对人的基本界定,是认为这个自然人是一个理性的角色,有能力去辨别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但用这种原则对待一个不那么理智、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就非常不公平、不人道。”

  他认为,对待未成年人,应该有独特的司法原则和独立的司法体系,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只是在成人司法中从轻和减轻。

  皮艺军介绍说,国外对未成年人有详细的立法,而主要的立法原则是非刑事和非监禁,“能不关就不关,能送社区就送社区,而不是马上就进少管所。”而中国的社区里几乎没有相应的机构和工作人员。

  “很大程度上问题还在于成年人,成年人先把自己的观念解决好,让自己具有更多的理性和宽容,不要老想去惩罚那些犯了错误的孩子。”皮艺军说,“如果大家都能了解这个理念,网上大概就不会骂声一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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