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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协良:医药代表现象还得靠法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5日08:11 法制日报

  夜幕渐渐降临,西安火车站,全国政协委员董协良急急赶到,他要去北京参加“两会”。临上车,翻腕一看手表:3月1日晚7时。

  他不晓得,几乎就在列车启动的同一时刻,在他身后的西安城,几张极具冲击力的新闻图片,和一个爆炸性的新闻文稿,已经摆到一家都市报的编辑案头。

  ———西安儿童医院的一张办公室里,红包,已经送出去的3个,和没来得及送出去的51个,连同送红包的“医药代表”,都被撞门而入的记者摄进相机。

  “唉,又是‘医药代表’!”3月2日早,已经下榻北京21世纪饭店的董协良,从媒体上读到这个消息,不由长叹一声。

  董委员何故叹息?

  医药代表与红包:割舍不开的缠绵

  在医院里,有这样一些人:他们不是患者,也不是患者家属,却来往穿梭于各个科室,与医生们打得火热。他们就是“医药代表”,实际上就是药品推销人员。

  有着将近三十年医生生涯的董协良委员,十分清楚“医药代表”的工作流程:

  ———几乎每家制药企业都有自己的“医药代表”。他们的主要任务就是销售药物。西安有家知名企业,“医药代表”竟达四千余人;

  ———“医药代表”先结识药剂科主任,说服主任下发指示,把药送给临床大夫试用;

  ———再请主任或临床大夫写一份用药申请给医院药事委员会;

  ———在药事委员会开会之前,“代表”必须游说医院领导、药事委员会重要成员等;

  ———采购员、库管员、财务等环节的人员也不可轻视。他们掌管着进药、回款等大权。

  至此,局面打开,“医药代表”只剩下对每位有处方权的医生进行“公关”,医生开的药物越多,“代表”的提成就越高。“公关”的载体一般就是“红包”。也有组织旅游,赠送服装、冰箱、微波炉的。

  惩处商业贿赂:用法律利刃剥离孽债

  “医药代表”送红包被捉的画面刊登在报纸上后,西安老百姓一片哗然。

  3月2日,西安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派出工作人员,对西安市儿童医院2004年、2005年及今年部分财务档案柜、3台电脑服务器等进行了封存。案由:涉嫌商业贿赂。

  当日下午,西安市儿童医院责令当事医生停职检查,吊销执业证书,同时全院通报批评,扣发其2006年全年个人绩效工资,待专项调查结果出来后再作进一步处理。如触犯法律,将移送司法机关。

  医药代表和医务人员瀣沆一气,似成顽症。此症并非西安独有,也非绝症。

  ———贵州一“医药代表”翁忠军在1998年1月至2003年11月间,共联系销售给清镇市人民医院多种药品共计1035万余元。他先后向4名医务人员提供好处费9万余元。贵州省清镇市法院在2005年年底作出一审判决: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翁忠军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2003年以来,湖北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发生在医药卫生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106件,其中受贿犯罪案件尤为突出。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从2005年5月到今年1月,在专项反商业贿赂行动中,查处了包括全省各地的36名医院院长、副院长在内的128人,其中仅自贡市第一医院涉案金额就达500多万元。

  “堵”与“疏”:给医药代表戴上“紧箍咒”

  刑罚重典之下,“医药代表”能否就从此脱胎换骨?

  董协良委员认为不容乐观。他说,法律越来越严格,医药行业的贿赂方式也会越来越隐蔽。现在医药代表直接往医生手里塞红包的做法已经很过时了,他们可以学术支持、性贿赂、帮助其亲属获得好处等等,在法律上也不好界定。显然,“堵”,只能使洪流四处横溢,从源头上疏导,效果才好。

  此番进京,董协良委员带来几份提案,其中一份针对医药代表队伍提出4条建议:

  一是药监、卫生等相关部门联合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制订出台有关医药代表的管理办法,规范医药代表群体;

  二是实行医药代表准入制,持证上岗。必须具备一定的学历和医药专业知识;

  三是实行医药代表培训注册制度。对医药代表定期进行政策、法律、业务知识、职业道德培训,优胜劣汰,提高医药代表队伍的整体水平,纯洁医药代表队伍;

  四是实行医药产品备案制度。产品进入市场,必须经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实行备案。对生产企业和医药代表在药品营销中有违规行为的实行登记、通报,加强检查、监督。

  相关链接

  医药代表制度始于西方,1988年在国内推出。它创造了企业与医师的直接沟通与交流的机会,带动了企业销售业绩的增长。目前,我国大约有200万医药代表。

  据商务部最新统计表明,在全国药品行业,作为商业贿赂的药品回扣,每年侵吞国家资产约为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明确规定,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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