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江原交警队长挪用公款40万被判1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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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6日10:26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 | |||||||||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讯 (记者杨建林 通讯员江诉) 交警大队长利用职务便利,大肆收取他人送的好处费,并且挪用公款40万元。日前,柳江县法院对该县原交警大队长曾某涉嫌职务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9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 公诉机关指控曾某的主要犯罪事实包括:2003年7月至12月,颜某与曾某联系后,陆
2003年11月至12月初,被告人曾某与颜某共同投资成立公司。在筹集注册资本过程中,曾某指使本大队财务人员以付工程款的名义,从大队所管理的柳江县驾联服务中心账户和事故保证金账户上分别汇出35万元和5万元人民币,后将相关凭证交由颜某去办理注册验资手续。验资完毕后,颜某将40万元资金转回柳江县交警大队相关账户上。 2005年12月15日和2006年2月15日,柳江县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曾某的职务犯罪案件。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好处费归个人所有,共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价值26.8万余元和一辆非法拼装的微型客车,其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曾某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4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侵犯了公共财产的使用权,且罪名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挪用公款罪成立。 鉴于曾某在归案后,能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相关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且挪用的公款已经归还,法院决定对曾某予以减轻处罚,对曾某受贿所得的26.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作者: 杨建林 江诉 相关专题:法治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