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热点扫描:反腐败 剑指商业贿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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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8日19:07 新华网 | |||||||||||||
|||||||||||||||||| 在今年反腐败工作的总体格局中,打击商业贿赂被提到突出位置。出席两会的代表、委员普遍认为,中央这一部署十分及时,商业贿赂违背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损害人民群众
: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六大领域正成为当前滋生腐败和经济犯罪的“土壤”,也是反腐败工作的重点所在。两会代表、委员指出,要按照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彻底整治这些领域存在的商业贿赂行为,推动反腐败工作向纵深推进。
第一,将商业贿赂隐藏于人情往来中。第二,政府官员权力与商业结合的寻租。第三,集体的商业贿赂。
穿梭于各大医院之间的医药代表日趋引起社会各界的忧虑和关注,要求对其加以规范和限制的呼声此起彼伏,不绝于耳。在正在召开的两会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急百姓之所急、忧百姓之所忧,对此也纷纷建言献策。据报道,来自西安的全国政协委员董协良认为,现在医药代表直接往医生手里塞红包的做法已经过时了,他们可以学术支持、性贿赂、帮助其亲属获得好处等手段行贿,在法律上也不好界定。
对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有了明确的结论,“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然而,法律是灰色的,现实之树常青,再好的法律也需要人的严格执行,否则就是一纸空文。 近年来,商业贿赂几乎已经成为了一些行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更是如此。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有关部门对商业贿赂进行了具有相当力度的查处,中纪委和工商总局等部门每年也都会公布上千起商业贿赂案件的处罚结果,但是2004年的“朗讯案”和“德普案”还是暴露了中国商业贿赂的严重问题。 相关专题:2006年全国两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