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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吓不破贪官的“包天色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9日00:06 红网

  在全国各地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95%都有“情妇”,相当多的“干部腐败”与“包二奶”有关。如在海南省临高县委原书记吴光华的带动下,当地一些领导干部包养情妇一度到了公开、半公开的地步,一些腐败领导干部公然带着情妇出入酒席和公众场所,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甚至互相攀比炫耀。对此,一些人大代表表示,在腐朽没落思想及利益驱动综合作用下,“包二奶”这一社会丑恶现象又卷土重来,必须旗帜鲜明地予以反对和批驳。有法律界人士说,“包二奶”如果对家庭造成了破坏,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建议在司法实践
中,对以夫妻名义同居时间较长的,应视为重婚罪,生有子女的,更应该以重婚罪论处。(《南方都市报》3月8日报道)

  虽然95%的贪官都有“情妇”,但“包二奶”的显然不全是贪官。然而,作为政府官员,理应模范地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包二奶”更不被容许,并且由于“包二奶”增大了官员的经济压力等等,更容易导致官员以权谋私贪污腐化,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更大。所以,对官员“包二奶”,必须从严予以追究。当前官员“包二奶”的现象在某些地方比较严重,从严追究更显得刻不容缓。

  但是,追究官员“包二奶”,是不是非得动用“重婚罪”这样的武器呢?姑且不说这在法理上是否说得过去、执法技术上是否便于操作,应该看到的是,当前的党规政纪,都已经对官员的生活作风问题进行了严格的规范。无论是党规还是政纪,都绝不容许官员有“包二奶”的行为。

  那么,党规政纪为什么管不住官员“包二奶”?显然,有些官员之所以敢于“包二奶”,就在于他们虽然名为党员,但并不真正把党规放在眼里;虽然身为政府官员,但也并不真正把政纪当回事。这说明,当前有些地方在执行党规政纪方面,软弱无力,根本无法对有关官员进行约束。事实上,只要党规政纪能够得到严格执行,真正起作用,就足可以遏止官员“包二奶”的现象,因为这意味着官员如果“包二奶”就会丢掉职务失去“权力”,而权力显然正是某些官员有能力“包二奶”的根本。譬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明确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显然,按照这一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包二奶”将连党员的身份都保不住,更不用说继续拥有权力。假如官员没有了权力,“包二奶”还能够得逞吗?

  反之,如果党规政纪管不住官员“包二奶”,那么即使刑法将“包二奶”确立为重婚罪,同样也无法杜绝官员“包二奶”的现象。因为,党规政纪管不住某些官员“包二奶”这一现象的实质,是党规政纪管不住官员手中的“权力”,而如果官员手中的“权力”不受监督不受约束,不管其如何为非作歹始终还能够大权在握,那么,他们往往就可以搞“权大于法”、“以权压法”,法律也难以奈何他们。更何况,法官、检察官、警官等执法者本身也都是官员呢!再说了,有些贪官为了“包二奶”可以大肆

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其应该受到的惩罚比犯“重婚罪”严厉得多,他们连可能导致杀头的贪污受贿等犯罪都不怕,又岂会怕“重婚”?

  所以,要杜绝官员“包二奶”丑陋现象,当前更紧迫的是要严明党规政纪,如何让党规政纪真正发挥作用,换言之就是要让整个对权力的民主监督约束机制都健全起来,仅仅依靠“重婚罪”是吓不破官员“包二奶”的“包天色胆”的。

稿源:红网 作者:邓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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