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猫事件”事关道德无关法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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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9日14:10 法制晚报 | |||||||||
据3月8日《新闻晚报》报道,记者从黑龙江鹤岗市萝北县相关部门获悉,被疑为“虐猫事件”当事人的萝北县医院医务人员王某及县电视台工作人员李某的所在单位已经对其展开调查,医院暂停了王某的工作,电视台亦撤销了李某的领导职务。萝北县警方也已介入此事,就有关问题展开询问,但因无法找到王、李两人,所以最终结果尚不能确定。 表面上,虐猫者得到了“恶报”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但笔者认为:“虐猫事件”事
首先,警方介入调查“虐猫事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是的,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我们应该爱护小动物。在“虐猫事件”中,当事人残忍地虐待小猫是有悖道德,但并没有触犯法律法规。从当前我国法律法规中,我们还找不到只言片语的规定是用来制约虐待动物的。退一步讲,警方即使查清王某和李某有虐猫的事实,又将依据什么法律给予处罚呢?其次,用人单位暂停或者撤销当事人工作与职务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虐猫者所做的事情都是八小时以外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与单位无关。再者,用人单位暂停职工的工作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从这点来说,暂停工作和撤销职务的决定似乎太过随意。 应当承认,“虐猫事件”激起了广大网民的愤怒,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但是,愤怒归愤怒,道德归道德,法律归法律,不能因为事件反响强烈而人为地把道德问题升格为法律问题。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只能对“虐猫事件”熟视无睹、束手无策。譬如,社会可以从道德层面上对虐猫者进行谴责,用人单位可对其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扭转并摈弃病态的人格和扭曲的人性。当然,国家还应加紧制定相关的动物保护法,依法来保护动物、制裁肆意虐杀动物者。惠铭生 相关专题:女子虐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