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提议安乐死应该开展试点(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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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0日05:54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主要当事人,49岁的陕西职工王明成,饱受癌痛折磨,2003年2月4日求“安乐死”被阻,当年8月3日凌晨,在家中去世。■资料图片 名词解释:什么是安乐死?在临床实践中解释为,为了解脱病人在精神上和躯体上
“一旦病情不治,我坚决要求安乐死……我不愿浪费国家和医生们的财力物力和精力,并且死了以后不要再麻烦人。” “中文激光照排之父”两院院士王选走了,而他生前在遗嘱中的这一特殊“要求”,他对生命的那份坦然和无畏,至今令无数人动容。 “安乐死在法制上的合法化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赵功民委员在政协大会上建议,“我国应该开展安乐死合法化试点。” 安乐死是社会进步 赵功民委员介绍,人有生的权利,同样也有在特定状况下以某种方式决定终止生命的权利。特别是那些身患绝症、死亡指日可待、身心处于极度痛苦状态中的人,有权选择结束生命的方式,以求解脱病痛对身心的折磨。这一行为,对自己、对家属、对社会都是一件有益的事。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在生死观念上也发生了变化。赵功民委员说,我国在北京、上海、河北、广东等地调查,上海200名老人中赞成安乐死的达73%,北京有85%以上的人认为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有80%以上的人认为目前国内可实施安乐死。 安乐死不违背伦理 赵功民委员说,在理论界,有人认为伦理原则是能支持安乐死的:一、有利原则,即安乐死有利于病人的最佳利益。二、自主原则,即尊重临终病人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三、公正原则,即把有限的资源过多用于临终病人身上而使其他人得不到应有的治疗,是不公正的。而且法律界人士认为安乐死并不构成犯罪。 “我国也有安乐死个例报道,如上海华东医院一位主任医师患胃癌晚期,自愿选择并实施了安乐死。”赵功民说。 建立试点积累经验 世界上真正为安乐死立法的是荷兰。赵功民委员介绍说,1993年荷兰议会通过了默认安乐死的法案,现在每年大约有2.5万人选择了安乐死。 赵功民委员说,建议国家可在某个省、市,局部性地制定有关规范性规定和条例,加强个例研究,作为试点,积累经验。“我相信,人民大众对权利和义务在观念上已上升到一定的高度,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受到了冲击,在生与死问题上有着唯物主义崭新的认识,这些都为安乐死的立法打下了坚实的人文基础。” 赵功民委员话锋一转说,也只有使安乐死立法后,才可在法律准绳和严格规定基础上加强对实际操作的强有力管理。据新华社 相关专题:2006年全国两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