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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争论深陷意识形态 立法技术细节被忽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0日09:18 南方新闻网

  焦点

  《物权法》为国资流失开后门?

  反对《草案》者,最关注的是国资流失问题。类似的争论在此前“私产入宪”时就已甚为激烈,2004年的郎顾之争,使对国资流失的质疑达到高潮。

  “有人在2004年修改宪法时没有完全达到的目的,妄图在制定《物权法》的时候来达到。”巩献田在公开信中这样说。虽然文字有些不通,但他还是表达出他要说的内容:《草案》在形式上是平等保护全国每个公民的物权,核心和重点却是在保护极少数人的物权。《草案》所体现的基本精神和反映出的根本倾向,必将进一步加速私有化进程,促使两极分化,造成贫富更大的悬殊和社会的严重分化和尖锐对立。

  中国的国企改制弊端凸显,很多人因此一夜暴富。就连一直为中国私企群体辩护的

北京大学张维迎教授,也承认私企的“原罪”,只不过他希望政府对之赦免。这也正是他和批评者们认识不一的地方,后者从未打算放过这些非法暴富阶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晓青在批评《草案》时,特别提到第111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即时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杨晓青认为,这一规定将使国企的原所有权人(即全体人民)无权直接向受让人中的得到违法财产的犯罪分子索回公共财产。

  杨晓青的观点颇有信众。《中国青年报》在2006年3月2日刊发署名郭松民的评论《<物权法>别为侵吞国资留后门》,即有共鸣之处。“明明是‘恶意取得’,根据这一条款,却会被界定为‘善意取得’,这在本质上和张维迎教授的‘赦免原罪’没什么两样,但却比‘赦免原罪’更隐蔽、更有效、更理直气壮。”郭松民在文中说,“我想,在人民大学参加研讨会的‘顶尖民法学者’,是不可能不知道‘第111条’的意义和后果的,但他们却很奇怪地对此避而不谈,而是抓住巩献田公开信中一些不太恰当的意识形态话语狂轰滥炸,给人避实就虚之感。也许,民法学家们太想要一个‘纯粹的市场经济’了——这也是我的希望——但是中国的现实告诉人们,问题的解决不能一蹴而就。”

  《草案》的起草者之一王利明认为,第111条规定并无不妥,各国都存在善意取得制度,都优先保护善意的买受人,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关系到市场健康发展。

  不过这种观点即便在《草案》的起草者当中,也很难达成共识,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法室主任梁慧星研究员则认为,不动产不应适用善意取得,而动产所有权人如果要求返还原物必须得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在法定期间内,被害人未提出返还原物前,赃物的所有权归属善意受让人。

  核心

  保护富人权益还是助普通人维权

  反对《草案》者的关注重点一般有两个:是否背离社会主义方向和是否导致国资流失。批评他们的人认为,他们在讨论国资流失时,也带有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较少关注具体的弱势群体如何改善境遇。

  左大培先后在两篇文章中表达他对《草案》的修改意见,内容也几乎都集中在“保卫公有财产”上,他没有提出如何保护私有财产。巩献田则在他的公开信中泛泛谈到,《草案》在形式上是平等保护全国每个公民的物权,核心和重点却是在保护极少数人的物权,“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讲平等保护,那么就是乞丐的要饭讨食的棍子和碗与少数人的机器、汽车等都平等保护!就是普通居民的住房,甚至危旧房同那些发了横财而修建的高级别墅一样保护!如果按照目前《草案》的思路,形成的只能是对于资本的平等,不能够保护劳动的平等。这与资本主义社会又有什么区别?”

  而参与《草案》起草的学者则一直强调对私产的保护,称《草案》对公产私产平等保护。在对私产的保护上,他们认为《草案》并不只是保护富人的合法财产。梁慧星研究员就对媒体强调,从现实的情况看,《草案》其实更有助于普通人维权,“比如房屋拆迁等问题,如果依据《物权法》,公权不能损害私权。”

  事实上,在房屋拆迁等问题上,学界目前对《草案》的规定还存在很大争议。《草案》第49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这里面的关键词是“公共利益”和“合理补偿”。曾有专家呼吁把“公共利益”具体化,除军事用地、国家基础设施用地、国家文化教育用地等用途之外,不得假公共利益之名。至于补偿标准,也有专家建议用“充分、及时、有效”补偿,但这一主张未被《草案》接受。

  此前,王利明和梁慧星曾分别领衔起草了两份《物权法》的专家草案,目前公布的草案是全国人大法工委在两者的基础上形成的。《物权法》起草专家小组负责人江平曾表示,《草案》在私产征用等方面较专家稿退步了。

  实质

  有关条款的技术性探讨被忽略

  巩献田在公开信中说,“我反对整部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并不反对98%的条款,因为那些具体条款的规定在法学上和形式上来说是对的和科学的。”“根据系统论的基本原理,尽管整部法律98%的条款单个分析可能是好的、合理的和科学的,但是,如果有2%的条款是错误的,那么就可以决定整部法律性质的错误。”

  梁慧星教授近日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对巩献田的公开信做了回应,他说立法机关在这里要承担主要责任,它从一开始就没有一个明确的立法方案,也没有指导思想和重要原则,这里也反映了我国目前立法不够科学、不够严谨的问题。

  梁慧星认为,现在的《物权法》从大的内容构建上已经相对完善了,但是在具体条文上还有太多太多的问题需要解决。至于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等立法精神是否补充或者怎么补充,这个问题需要决策层来解决,我们专家能做的只是对相关内容做进一步的修改建议。

  去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表示,《草案》在下面几个问题上还要深入研究:一是,《物权法》如何准确反映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宪法规定的“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二是,如何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切实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三是,如何全面准确地反映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

  不过,巩献田对具体条款的技术性探讨并不感兴趣,他关注的是《草案》的原则和指导思想。“其实,类似你们少数《物权法》起草者的这种主张,就在那些成千上万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而富裕起来的从事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成员那里也是通不过的!”巩献田等人的主张,被主流经济学家认为走得过远,是在“否定改革”。

  “1995年以来,我们的改革被权力资本所扭曲。问题确实很大,但不是不需要改革,不是完全否定改革。”杨帆教授说,“法律的制定,要考虑中国的社会实际,张维迎他们认为赦免了私企‘原罪’,就天下太平了,这是有偏差的。如果把这些非法暴富起来的人的财产合法化了,会引起更大的问题。国家不清算,老百姓会来清算。”

  民众希望《物权法》解决太多问题,这已成为《草案》难以承受之重。巩献田等人仍在严肃地声称,这是一场事关社会主义制度是否“变色”的立法活动。那些参与《物权法》起草的学者也在批评过巩献田的上书行为之后,不断地向中央上书,强调“目前的《物权法》草案已经成熟完善,应当尽快颁行”。而有关《草案》条款的技术性问题探讨,在这场喧闹的争辩声中似乎被一定程度地忽略了。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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