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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法规确保同地同价和农民生活不降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16:32 中国网
征地补偿法规确保同地同价和农民生活不降低

法制日报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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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法规确保同地同价和农民生活不降低

香港大公报记者提问


征地补偿法规确保同地同价和农民生活不降低

华尔街日报记者提问


征地补偿法规确保同地同价和农民生活不降低

中国青年报记者提最后一个问题


    要点导读:

    不科学的发展就是燃烧。烧掉的是资源,留下的是污染,产生的是GDP。科学发展,是消耗的资源越少越好,产生的污染越少越好,最好是零排放

    ●征地补偿法律明确规定要使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纠正了
长期以来的误解

    ●补偿安置费用的上限是农业产值的30倍,本身已经高于农地自身的价格

    ●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改变了过去主要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办法,防止地方乡镇、村干部截留和挪用

  [周生贤]:

  我很幸运,因为我担任国家环保总局局长以后,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了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向全国发出了落实

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这使我的工作有了一个非常有力的武器,只要使用好这个武器,我就不会辞职。

  您的提问极大地调动了我的积极性,所以我也想占用大家一点儿时间,把国务院决定的主要精神在这里讲一些我个人的理解。这个决定共六章32条9624个字,涵盖面广,指导性强,大家要想全面了解情况,可以登录国家环保总局的网站。下面我就两个重点问题讲讲我的理解。第一,揭示了中国环保工作所处的阶段、目标和任务。所谓所处的阶段,实际上就是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实行转变的过程中,怎样从环保的角度来看这个转变。

  如果说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我们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用牺牲环境的方式来促进经济增长的话,这个决定的发表就标志着中国环保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个新的阶段就是要使经济、社会、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标志着中国环保工作由积极推动以环境换取经济增长,进入了以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这个新阶段的特点是承上与启下相接、困难与希望同在、机遇与挑战并存。

  这将使环保工作由原来的被动、事后补救、消极的局面变为主动、事前预防、积极的局面。只要我们尽职尽责,发生了事件也不会追究到环保部门的头上。新时期我们的目标就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一个环保工作者,我对发展有独特的理解,这就是在一定条件下,发展就是燃烧。烧掉的是资源,留下的是污染,产生的是GDP。

  请大家特别注意,我讲的是在一定条件下,这个条件就是不科学发展的时候。我们现在要求的科学发展,是消耗的资源越少越好,产生的污染越少越好,最好是零排放。按照这个观点来理解,前者就是资源节约,后者就是环境友好。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决定》从两个层面提出了要求。

  第一个层面是从开发的层面提出优化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就是要根据环境的容量来决定开发的程度。第二个层面是从发展的层面提出要求,就是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践证明,以牺牲环境代价来换取的繁荣是表面的、虚弱的,是推迟了执行的灾难。特别是在一些“激情燃烧”的地区和行业,情况就更糟糕。

  第二,至于环保工作在新时期的任务,就是根据国家关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要求,积极地推动由环境换取经济增长为主向环境优化经济为主的历史性转变。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促进这样的转变,谈何容易。这是蝉蜕时期的痛苦和希望。在这个阶段,我们不可能用停止发展的方式消极地保护环境。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也绝不宽容污染。作为国家环保机构,今后长期的任务就是要为科学发展保驾护航。

  [华尔街日报记者]:

  由于松花江的污染事件,中国有没有作出决定向俄罗斯方面赔偿多少钱?这个事件责任最后要追究到中石油的身上还是具体到吉林化工公司身上?什么时候中国会提高电价?很多人现在非常关心汽油以及柴油的价格,中国什么时候才会提高一些资源产品的价格?以反映这些资源的稀缺性。

  [周生贤]: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发生以后,中俄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进行过经常、密切的联系,及时地互通信息。特别是在一些关键时刻,中俄双方都表现出了高度负责的精神,互相支援、互相理解,共同搞好松花江水污染事故的善后工作。我想,我们两国之间围绕松花江水污染事件造成的所有问题,都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至于事故处理的有关问题,中国对此非常重视,专门成立了事故处理小组。据我了解,他们正在紧张地工作,很快就会有结果。一旦有了结果,他们会通过媒体向大家公布。

  [姜伟新]:

  关于能源价格问题,能源价格现在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主要是不能反映能源资源的稀缺程度。因此,能源价格必须要进行改革,现在正在研究的过程中。至于哪一种能源产品,价格提高到什么程度,用怎样的机制来完善它的价格形成,什么时候公布,这需要多方面考虑,也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比如市场的需求、社会的承受能力等等。

  [中国青年报记者]:

  请问李元副部长,我国目前在征用农民集体土地问题上发生了一些矛盾和纠纷,对农民征地补偿额偏低,国土资源部有没有从机制和制度上采取一些措施,切实做到同地同价?对于违法和违规征地的现象,将采取哪些刚性措施?

  [李元]:

  现在各种媒体上关于征地制度改革的讨论很多,但是大家对2004年国务院作出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当中对征地制度进行的重大改革注意不够,我想趁此机会作一点介绍。主要有八个要点:第一,在征地补偿的法律原则上明确规定,要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纠正了长期以来的误解,以为达到农业产值的一定倍数就是最高的原则,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第二,在费用的标准上明确要求,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偿的费用。这项规定事实上提高了对征地农民安置费原有的标准,并且增加了安置补偿的内容,也就是要支付无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三,在费用的来源上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现行的法律规定,补偿安置费用的上限是农业产值的30倍,本身已经高于农地自身的价格。在农地价格之外,政府还可以进行补贴,这项规定体现了以城补农的精神,又统筹兼顾,不至于使得某个项目因为土地成本提高而影响建设的需要。

  第四,在地价平衡上规定,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工程概算,这项规定从根本上防止一些大型项目借口公共利益而损害被征地农民的利益。第五,在安置上增加了新的方式,允许对有稳定收入的项目,农民可以用依法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入股。

  第六,在征地程序上增加了对被征地农民事先告知和对土地现场调查的确认,并赋予可要求听证的权利。第七,在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上规定了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改变了过去主要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土地补偿费的办法,从制度上防止一些地方乡镇、村干部的截留和挪用。

  第八,在争议的解决方面,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这些改革措施正在落实过程当中。

  刚才记者问到国土资源部将怎样对待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侵犯农民利益的案件,我们正在部署查处违法案件的工作,举行新闻发布会时请您参加。前几年我们查处了很多案件,得到新闻界的支持,谢谢大家。

  [李连宁]:

  记者招待会到此结束。谢谢三部委的领导,谢谢记者的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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