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道民代表:审判机关要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三大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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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2日16:58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3月12日电(记者顾立林、田雨)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道民在审议两高工作报告时说,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至少要在提供三个保障方面有所作为。 第一,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提供司法保障。9亿农民的安全感受如何,事关和谐社会建设大局。一方面,人民法院应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加大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
第二,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人民法院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对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有利产业结构调整的特色农业,要依法予以支持和扶持;对涉及此类当事人的租赁合同纠纷、合作开发纠纷等,凡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仅形式要件存在瑕疵的,要从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不能一概认定合同无效;对因买受人拖延支付农副产品货款产生的合同履行纠纷,要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涉及扩大生产、生产资料利用和诉讼标的物有很强时令性和季节性的案件,要依法快审快结;对涉及农业科技开发的知识产权案件,要注重保护农民科技人员的智力成果,制止制裁侵权、假冒等行为,促进农业科技传播,保障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第三,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保障。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涉农民工案件的处理,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各类涉农纠纷案件,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并符合人民法院立案条件的,要依法及时立案,为相关争议的解决提供司法救济;要积极受理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纠纷,保护其合法权益;要在严格依法办事的前提下,对涉农民工案件做到审理快、调解快、执行快;要做好司法救助工作,对农民工追讨工资、工伤抚恤等诉讼,符合减、缓、免交诉讼费条件的及时办理,确保有理无钱的农民工打得起官司。(完) 相关专题:2006年全国两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