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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难”在哪?--人大代表“三问”执行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2日21:47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12日电(记者张晓晶、丁锡国)“执行难”,已成为当今社会的痼疾。从当事人打赢官司拿不到赔偿发出的声声叹息,到站在大街上公开标价出卖判决书的悲怆之举,无不折射着司法的尴尬和当事者的辛酸。

  为破解“执行难”,司法机关出台了很多办法,如严惩“老赖”,建立执行“黑名单”等,但效果不甚理想。因之,出席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人大代表在审议两高报告时
,“执行难”问题再度成为他们的关注焦点。

  一问:谁在充当被执行人的“保护伞”?

  常金月代表谈起自己经历的一起执行案件,至今仍非常气愤。被执行人是外省的一家酒店,在执行过程中这家酒店被查封,应该说具备执行条件,但就是因为当地领导一句话,一拖就是5年。

  常金月代表分析说,造成这起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执行监督机制不健全,执行措施不具体,执行结案时限不明确,尽管有执行条件,但法官不作为也没人追究。二是地方行政干预,被执行人是这个省某省直部门的下属企业,有关领导一出面干涉,法院就不敢作为。

  王志民代表认为,由于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直接关系法院发展和前途的人、财、物等权力基本上掌握在地方手里,导致法院难以真正独立于地方之外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产生了司法权地方化倾向。 部分人大代表认为,当前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确实对执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有的地方和部门出于局部利益,对一些企业实行所谓“挂牌保护”,外地法院不得执行;有的甚至规定本地银行对外地法院冻结的款项不得协助划拨;有的地方以文件或者口头的形式规定,执行某些企业必须报请某级领导批准。

  二问:执行法官的执行权谁来监督?

  去年底,原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庭副庭长邓宁站到了被告席上,检察机关指控其犯有滥用职权、受贿、挪用公款等罪名。

  近年来,已经受到查处的执行法官不在少数,“给钱则执行易,不给钱则执行难”的“潜规则”,不仅破坏了法律的权威,而且削弱了公民对法律和秩序的尊重和信仰。

  可以说,执行腐败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执行难”。一方面是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望穿秋水,另一方面是有些执行法官枉法执行。常金月代表说,现行执行模式同审判模式一样,实行由承办法官负责到底的制度,个人执行力量分散、效率低,有时会影响到案件的执行质量。更重要的是,执行案件处理由一个或几个人决定,任意性很大,案件执行的正确与否完全取决于执行人员的水平和素质,执行程序缺乏有效监督。

  部分人大代表谈到,有些执行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和线索置之不理,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还有极个别执行人员办“人情案”、“关系案”,接受吃请和贿赂,与申请执行人关系好就违法执行,损害被执行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与被执行人关系好,就寻找借口,拖着不予执行,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实现。

  三问:给“执行难”开付什么药?

  当前我国70%的民事案件靠强制执行来实现债权。法律是保障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当事人打赢官司却只能拿到一张“法律白条”,就会严重影响法律的权威。

  王志民代表说,“执行难”是司法不公正的表现,建议实行申请执行人签字结案制度,申请人不满意的不能强制执行结案,同时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杜绝执行过程中个别执行法官以权谋私的违法行为。

  部分人大代表建议,要不断创新执行方式和方法,改革以往“粗放式”执行中诸如“执行风暴”、“假日行动”等做法,采取诸如债转股、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舆论监督、公告执行、限制高消费、举报有奖等一系列新的执行方式和方法,解决执行中的一些新问题。

  常金月代表建议,实行审判与执行分离,法院应成为单纯的审判机关,不必再承担强制执行职能,将强制执行职能划归其他司法部门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并实行垂直管理,打破地方保护,彻底消灭“法律白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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