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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一号提案: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宜早不宜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09:20 南方日报

  连日来,来自全国各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纷纷就事关民生和国家经济长远发展的议题向“两会”递交了议案、提案。颇令人关注的是,由民建中央提交的《关于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提案》迅速成为今年“两会”期间的第一大焦点。

  日前,本报记者从民建中央调研部拿到了这份被各界誉为2006年政协“一号提案”的全文。在随后就此话题展开的进一步采访过程中,北京大学的一位知名学者认为,该提案
与民革中央今年提交的《关于实现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的提案》都将议题直指“两税合并”,而《关于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提案》不仅更系统、更深入地反映了当前该项税制所存在的问题,而且还提出了十分鲜明的建设性建议。

  漫议十年未果症结何在?

  就在各界为民建中央的这个提案被列为今年政协“一号提案”而倍感振奋的同时,他们却又发现,包含着这一内容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并未列入本次人大会议的立法议程。

  不过,值得说明的是,有消息称,国务院将在今年8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议案。在刘桓看来,“这意味着漫议达10年之久的两税合并终将迈出实质性的步伐”。

  会不会对各地的招商引资带来负面影响似乎是“阻止”“两税合一”进程者多年来一直最为担心的问题。持有相同意见的人士的普遍理由是,目前在华外资企业的工业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1/3、缴税占全国工商税收的1/5、进出口额占全国进出口贸易额的1/2以上;加之,近些年随着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FDI(Foreigndirectinvestment,外国直接投资)出现了“引资存量低,撤资率高”的现象。

  对此,陈明德的观点是,要调整好利用外资的政策,保持外资流入、流出量的稳定性,但只有尽快使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并轨,才能形成国内企业与FDI企业进行平等竞争的局面。熊大方也认为,试图通过搞非国民待遇来稳定外资、而不是靠改善国民待遇、改善投资环境,这对于国内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打破这种不公平宜早不宜迟。

  “现在大家关注的不是‘两税’要不要合并,而是合并后的税率问题。”对于财政部一位官员的上述观点,民建中央的一位专家认为,虽然税率的确需要一个精准的计算过程,但这不应该成为两税弥久难合的“障碍”。他说,“实质上,在2005年两税合并的那一浪呼声中,就因为有些部委之间、地方政府意见不合,他们为各自的部门和地区利益而争论不休,错过了推出的大好机会。”

  此外,也有分析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无论怎么并,无论怎么敲定最后的税率,它实际上还是一次利益的调整,势必牵扯出一些矛盾。而如何使部门利益和大局利益真正合拍才是关键。”

  上述分析人士尖锐地指出,虽然两税合并是大势所趋,而在各方面条件基本成熟的情况下,适时并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既符合市场预期,也是完善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之举,但当下既然任何大的改变势必会牵动众多既得利益者,而且公共政策引起不同集团间的博弈已经开始显性化。他认为,把这种博弈摆到桌面上远比在底下掖着、藏着要强,在相关法律的修订上不但要着力提高立法主导部门的权威,而且要尽可能把两税合并问题作为公共政策交由大众讨论,政府则通过兼听各方诉求,在保证公众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作出选择。

  五大理由力挺“两税合一”

  近几年来,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教授一直在为“两税合一”的推进鼓与呼。他说,两税并轨是大势所趋,虽然在如何实施这一点上遇到了各种障碍,但实际上各界早已就此达成了共识。

  刘桓所说的这种“共识”,在民建中央此次提交的这份提案中有着具体的印证。该提案从五个方面强烈指出了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必要性。

  提案首先认为,目前我国对外资的市场准入限制已大幅度降低,入世协议过渡期结束后这些限制将更加减少或取消。我国已进入了较为成熟的引资阶段,外资选择中国投资主要是看我国的整体投资环境的好坏,税收优惠政策已不再是最主要的考虑因素。它还就此特别指出,只要“两税合一”后我国的税负不高于其他国家,就不大可能出现外资大规模撤离的现象。

  其次,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市场机制的完善,内、外资企业处在同样的市场环境和竞争环境,外资企业在技术和管理方面相对国内企业占有很大优势,继续实行所得税双轨制有违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也将使内资企业处于更加被动的竞争地位。

  “事实上,内资企业迫于竞争压力要求实行统一规则、公平税负,早已经迫使各级政府在把握具体税收政策时采取了一些措施降低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因此,现在是到了将内资企业的名义税负和实际税负统一起来的时候了。”全国政协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陈明德9日晚接受本报独家专访时反复强调了这一观点。

  其三,由于我国近年来加强了对宏观经济的有效调控,使国民经济在2002年已基本走出低谷,2004年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快速增长期,为实现“两税合一”奠定了良好基础。

  其四,现实财力为“两税合一”提供了充分的操作空间。提案指出,我国税收连续几年大幅增长,2001年-2004年,我国税收增幅分别为21.6%、15.2%、16%、25.7%,远高于同期GDP的增速,2005年全国税收收入完成3万亿元以上(不包括关税和农业税)。

  陈明德说,在现实的经济条件下,尝试实行较低的税率是在财政预算承受能力限度之内的,既能较大幅降低内资企业的税负,又不会对外资企业带来太大的冲击。虽然短期内可能对税收收入造成一定影响,但从长期看,“两税合一”有利于增强内资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其五,提案指出,当前我国已进入WTO的后过渡期,当过渡期结束后,内、外资企业竞争将进一步加剧,只有“两税合一”,才能使内、外资企业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展开竞争,而制定“两税合一”的具体立法又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时间,所以实现“两税合一”的工作应抓紧进行。“两税合并的条件已经成熟,不宜再拖下去了”,民建中央调研部部长熊大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是言辞恳凿。

  独家专访

  民建中央副主席陈明德:无差别优惠外资对内资不公平

  9日晚,全国政协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陈明德在北京接受了本报驻京记者的独家专访。在长达一个多小时的对话时间里,陈明德副主席就当前我国经济运行中所取得的成绩和新出现的一些问题发表了自己中肯的意见。

  谈到民建中央提交的《关于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提案》时,他就其中的几个备受人们关注、也广为争议的问题与记者展开了讨论。

  所得税实行两套税制不合时宜

  记者:自2005年以来,越来越多的人认为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双轨制”模式已不合时宜。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陈明德: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我认为是势在必行。虽然呼吁了很多年,但是进展很慢。从现在的情况看,内资企业无论是国营企业还是民营企业,税收都比外资企业多得多。内资企业的税率由于各地的情况不同,平均下来可能是25%左右,而外资企业的税率甚至不到15%。

  当然,对于有些外资企业还是需要这些优惠的,比如我们需要引进的一些高质量、高技术的外资企业。我认为在这方面国家应该有政策去扶持。但是,长久以来的情况却是,不管是什么企业,只要是外资企业就给予优惠,这样对内资企业来说不是很公平。

  很多外资企业是出口转内销型

  记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提高了,是否会对我们国家引进外资带来一些消极影响?我们注意到,一直以来很多部门、很多地方总是以此为理由来反对两税合并。

  陈明德:现在很多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时,还是按照过去的老观念,认为一定要吸引外资才是招商引资。其实现在很多外资企业都是出口转内销型的。如果对待内外资企业能够一视同仁的话,各地招商引资的规模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

  我们当初设计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套税制的初衷是为了吸引外资,但是改革开放到现在已经20多年了,我们吸收外资不应该再是改革开放初期那样着重于量上的积累。我认为,现在应该有个质的提高。这就需要国家确定一个政策,来分清楚我们到底需要哪些外资企业。对于一些我们没有的高科技外资企业,国家可以采取优惠政策。但是,这里面值得注意的是,在实施优惠政策的同时,如果内资企业也有同样的技术,我们也应该给予他们优惠政策。

  外资企业没有理由反对税率调整

  记者:还有很多人担心,外资企业所得税提高有可能使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价格提高。您如何看待这种顾虑?

  陈明德:我认为不会。应该说,直接导致产品销售价格上升的是消费税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是在产品销售完成后针对企业所得而征收的税,并不会直接带来相关产品的价格上升。但是,它有可能抬高外资产品进口的一些价格。

  记者:有很多业内人士认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长期搁置,是因为很多外资企业反对。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陈明德: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外资企业没有理由来反对。适当提高外资企业的税收,降低内资企业的税收,这样对我国整体的税收不会有太大影响。

  外资企业可能会稍微增加点负担。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自己应该提升竞争力。我们在国外的民族企业也是一样的,国外对我们的企业可是没有任何优惠的。

  民建中央的五点建议

  基本消除地域国别歧视

  在民建中央此次提交的提案中,根据当前“两税合一”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障碍和问题,中肯地提出了五点建设性意见:

  一是建议统一实行法人所得税制。

  以企业作为纳税人,统一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企业、组织等,无论是法人实体或非法人实体,都应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是建议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和规范税基。

  他们认为,现行的两种企业所得税法规有关纳税依据方面已基本趋于一致,但在企业职工工资列支等方面仍有不同。因而统一后要强化所得税的会计核算,建立规范的税前法定扣除制度,明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扣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项目中列支的范围及标准,确保所得税税基不受侵蚀。

  三是宜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形式,降低税率。

  提案分析说,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形式降低税率,既可以照顾中小企业,又不会抑制大型企业;而实行比例税率可以保证税收制度和政策的连续性,体现“效率优先,相对公平”的原则,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资源向高效行业和企业集中。“比例税率课征简便易行、透明度高,税收负担水平相对公平。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水平应在25%左右为宜。”陈明德副主席在接受本报记者独家专访时再次强调了他们的这一具体建议。

  四是建议完善税收优惠制度。

  具体来说,其一,优惠方式应逐步减少直接的减免税,多采取间接方式;其二,变普遍优惠为重点优惠,优惠政策与发展产业政策相结合;其三,变事前优惠为事后优惠,加强对引进外资效率的监管;其四,规范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加强中央政府调控,建立全国统一、规范、公开的投资标准和退出制度;其五,优化税收结构,实现三个“统一”,即: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尽量减少因税收优惠而产生的税负水平的差距;统一各地区的税收优惠,除保留经济特区和“老少边穷”地区的特殊政策外,其他地区一律实行统一的税收优惠,各级政府不得自开优惠口子;统一各类外商的税收优惠,包括港、澳、台商和其他外商,基本消除地域和国别歧视。

  五是应该采取有利措施合理安排过渡期。

  提案认为,为了稳定投资环境,应完善相应配套措施保护现有外资企业的利益,宜采取“老企业老办法,新企业新办法”的方针,在新政策实施前设立的外资企业,如果按新政策其税负高于原政策的,可以安排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政策纳税。

  提案还特别建议,在新政策实施前,凡依照法律、法规享有定期减免税待遇的外资企业,可以继续执行,直至减免税期满为止。但过渡期不宜过长,以不超过5年为宜,否则政策调整的有效性将大大降低。

  专题撰稿:本报驻京记者郑春峰吕天玲实习生王丹黎

  图:

  制图:喻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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