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不能被强势利益集团"绑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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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00:00 新华网 | |||||||||
徐经胜 “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对于我国行政立法中出现的“立法割据”现象,全国政协委员、云南省政协副主席陈勋儒建议,构建和谐社会,必需完善行政立法机制。(3月12日《新京报》报道)
“立法割据”现象的出现,就是一些强势利益集团利用自己的影响力,把自己的强势意志变为国家意志,使得行政立法成为政府部门占有权力资源的方式和分配既得利益的手段。这与我国行政立法的弊端不无关系。目前,我国行政立法往往由行政机关自己起草,自己执行,立法过程中公众声音很弱。也就是说,我国行政立法中的公开性和公众参与程度还不理想。而负责起草行政法规、制定部门规章的主管部门,通常与部分管理对象如国有垄断性企业之间有比较密切的关系,甚至存在着直接利益关系。“这样,行政立法过程很容易被强势利益集团所影响。”(陈勋儒语) 这种行政立法被强势利益集团所“绑架”的现象,多数时候是无形的,一般人看不出来,但结果却很可怕。在目前我国贫富差距已经拉大的今天,任何行政立法,如果再被强势利益集团所“绑架”,都容易诱发社会不稳定情绪。这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在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呈现多元化趋势,集团利益、部门利益、地方利益都是客观存在的,正视这种存在,并在行政立法中予以客观、公正地反映,是行政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这就要求在行政立法的时候,应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既要体现强势利益集团的利益,也要体现普通群众的利益,这样的立法才是立得住脚的。 要做到行政立法不被强势利益集团所“绑架”,就必须建立立法回避制度,立法公开制度,立法参与制度;还必须加强行政立法监督,健全行政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最为重要的就是让公众享有对于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废除的知情权、建议权,并进而享有行政立法的实际参与权,让公众真正拥有请求审查、变更或者撤销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权利。这样,就能形成对强势利益集团左右立法的有效制衡机制,确保作为法治基础的法律法规的公正与合理。 相关报道: 相关专题:2006年全国两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