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O首次向人大提请违宪审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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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10:18 公益时报 | |||||||||
- 本报记者 宋宗合 摄影报道 3月7日下午,郭建梅和北大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的律师们撇开其他事务,再一次坐在一起仔细审读了一下就国发(1978)104号文件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向全国人大提起的违宪审查建议书。
她们非常认真地梳理一下文字,希望这样的慎重也能引起人大法工委的慎重,她们恨不得在3月8日妇女节之前亲手把这份建议交到法工委那里,但是按照规定,人大法工委接收建议的方式只能是寄送。 “能不能受到重视不好说,谁也不能断定这样的建议书能立刻起到作用。”服务中心的李莹律师说,“我们只是希望通过这样的形式参与立法倡导。”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表示,真正由民间组织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违宪审查的建议书,这还是首次。 由公益诉讼到立法倡导 成立于1995年的北大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是中国第一家专门从事妇女法律援助及研究的公益性民间组织,10年来,他们对于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共解决咨询118人次,承办案件15起,涉及59人,但是承办的15个案件中,只有3起胜诉,而且难以执行。 1月21日,该中心举办了“企业职工身份与退休年龄研讨会”,希望在公益诉讼之余,探讨出一条更为便捷的解决之道。 男女退休公平问题的实现也许还要走一段非常漫长的路。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提出的建议引起了大家的注意,“不论社会群体怎样选择,宪法所赋予的公平原则是最高准则。我国宪法所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是要通过普通法律具体化,并且通过普通法律的实施得以实现,目前我国推行的退休制度已经形成了妇女权益保护的空档漏洞,使女性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完全维护,因此必须通过宪法诉讼来实现。” 他建议,近年来通过宪法诉讼的个人已经多了起来,宪法诉讼制度已经开始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而以社团或组织名义担起宪法诉讼的例子还没有,妇女组织理应就男女退休平等权问题进行宪法诉讼,这是推动制度变革的最有效途径。 这就给北大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提了个醒,他们开始着手尽快提出违宪审查建议。 多途径参与 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的违宪审查程序中规定,就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法规提请审查时,除了由人大立法机构主动提出审查外,还规定了被动审查的程序,规定“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由人大法工委接收、登记并进行研究”。这就为社会团体参与违宪审查提供了法律依据。 北大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在进行公益诉讼时就已经培养起了利用尽可能多的资源进行战略诉讼的习惯,因此这一次尝试他们也非常重视,希望以案件推动立法、进行公益诉讼推动立法、提起立法建议等手段都能发挥作用。 但是对于首次利用提起违宪审查的方式向国家机关递交建议书,他们还完全没有经验,就建议书的起草,他们邀请了高校的劳动法专家来参与,希望语言描述能到位贴切。在寄送人大法工委之前,他们还积极联系相关人大代表,希望能引起人大代表的注意,从而将这一建议书的内容变成真正的提案。 能够参与就是进步 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在北京、广州、惠州、杭州等6个城市开展性骚扰专题问卷调查正在进行之中,整个调查过程将持续20个月。分析结果将形成《反性骚扰法》立法建议书,提交给全国妇联和全国人大有关部门。 他们的目的旨在推动反性骚扰立法。理由是正式实施的新《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的“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规定非常原则,缺乏具体的细化,不具操作性。 近年来,民间组织纷纷意识到自己可以在立法参与中发挥自己的角色,希望能为自己关注的领域中的弱势群体从立法上提供帮助。 北大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的这次参与显然也是尝试NGO立法参与的积极者,正如中心主任郭建梅所言,“立法和修订一部法律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民间组织参与立法倡导,旨在引起社会各方面的注意,国家提供这样一个途径让民间参与,民间组织又能充分尽到自己的责任积极使用这一途径,这就是一种进步。” 相关链接: 违宪审查建议 国发(1978)104号文件包括《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其中《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干部可以退休,《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则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工人应该退休。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在违宪审查建议书中指出,以上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及第4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的规定。 建议书认为,国发(1978)104号文件实施的客观效果与立法初衷相悖。其立法初衷是对妇女的照顾和保护,立法时考虑到女性的生理特点和抚育子女的需要,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职业女性的关怀。但是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使这项保护性制度已演变成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导致女性受到不公正对待,直接影响了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建议书指出,退休制度的建立应符合现实的需求,并应与国际接轨。按照我国“入世”时的承诺,立法应当逐渐与国际接轨。目前,规定男女同龄退休的国家约占60%,将男女退休年龄拉平已成世界发展趋势。近年来,女性对修改退休年龄法律规定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建立科学的、符合中国国情需要的退休制度势在必行。 此外,建议书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即在将来出台的《养老保险法》中确立弹性退休制度,将男女退休年龄统一规定为60周岁,并允许在特定情形下,经过本人申请,主管部门批准,提前1至10年退休,领取非全额养老保险金,个别岗位经过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相关专题:2006年全国两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