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细花代表:尽快把环保法列入立法修改议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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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09:24 正义网-检察日报 | |||
作为一名基层环保工作者,黄细花深深感受到环保工作的艰巨。“一位在水质保护站工作了20多年的同行说,看着办公楼下小河里的水越来越脏、闻起来越来越臭,他有时真 “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记者问。“因素很多,但从基层环保执法实践来看,我认为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是立法不完善、立法不到位,因而导致执法不到位,监管不到位,违法处罚不到位,责任追究不到位。”黄细花代表掰着手指,向记者历数着几方面的因素。 记者注意到,黄细花代表今年提了三份议案,其中一份就是“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议案”。黄细花代表无奈地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于1979年,1989年正式实施,至今已有17年没作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颁布于1984年,1996年进行过修改,到现在也有10年没有修改。”黄细花代表认为,法律上设定的行政处罚上限太低,是导致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执法成本高的主要原因。“有部门统计,我国环境违法成本平均不及治理成本的10%,不及危害代价的20%。打个比方:一个每天排放5000到6000吨废水的中小型企业,按照每吨水处理费用2元的标准计算,一年就需花费污水处理费300多万元,而有的大型企业治污设施每天运行费用就在10万元左右,一年则高达3000多万元。对污染大户来说,闲置一天污染防治设施就可以节省几万甚至十多万元。而按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于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水超标的,最高只能罚款10万元。也就是说,按最高数额罚款也不如一天偷排节省的运行费用。因此企业宁愿交些罚款,也不愿正常运转治理设施,因而‘守法不如违法,小违法不如大违法’的现象屡见不鲜。” 对于环保执法的效率问题,黄细花代表认为,归根结底在于对违法行为缺乏强制性规定。“按照环保有关法规,环保执法部门当场发现环保违法行为,必须按法律程序一步步走,不能当场强制制止。然而少则几个月,多则一年甚至更长。往往是结了案,污染已经发生,而且大多已对环境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 此外,黄细花代表认为,现行环保法律还存在条款过于原则、笼统,可操作性差,相关的法律之间不协调等等问题。鉴于此,黄细花代表建议修改不合时宜的环保法律,把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尽快列入立法修改议程,彻底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执法成本高”的现象,使违法者不敢违法并得到应有的惩罚,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本报记者 谢文英) 相关专题:2006年全国两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