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农民获赔7万 被羁押3年最终由死刑改判无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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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17:29 新华网 | |||||||||
新华网西安3月16日电(记者谢方芳、冯国)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日前对一起无罪羁押案作出赔偿决定,依法对陕西省大荔县农民高进发赔偿7万余元。 今年45岁的高进发是大荔县苏村乡陈村农民。2002年3月22日,高进发因涉嫌强奸杀人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3日被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4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高进发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其死刑,缓期2年执行。2003年10
今年1月,高进发以错捕错判为由,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共同赔偿申请。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于3月7日联合作出共同赔偿决定,认为高进发经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改判无罪,依法应获得国家赔偿,其被刑事拘留至被无罪释放,共计羁押1205天,按上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共同赔偿高进发被无罪羁押1205天的赔偿金76915.15元。(完) 相关专题:法治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