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人员行政败诉四月起将追究责任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16:20 深圳晚报 | |||||||||
据京华时报报道1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权力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从今年4月1日起,凡是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中败诉的,有关责任人将被追究过错责任。 《办法》规定,药监人员在审评、注册、评价或监管、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作为或不作为,主观或客观的重大过错,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经行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