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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追小偷 的哥被判有罪》接续 小偷家属获赔3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04:33 北方晨报

  本报讯 首席记者任传运 记者姜霄虎报道 在盘锦当地引起很大反响的某商厦保安和出租车司机追小偷致其死亡案,经过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3月15日,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

  保安刘宝(化名)和司机赵东(化名)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免除处罚,经法院调解,小偷的家属获得了30万元的赔偿,商厦、商厦保安和开出租的的哥共同承担这笔赔偿款

  2005年7月4日9时许,盘锦某商厦保安刘宝在停车场内值班时,发现曾在大厦监控录像中见过的一名偷车男子(死者胡某)又要将一辆摩托车骑走,便追了出去。因胡某已驾车向北逃离,刘宝随即打了赵东的出租车进行追赶,途中刘宝告诉赵东自己是商厦保安正在追小偷,请求赵东协助。当出租车追至兴隆台区辽河啤酒厂北侧时,刘宝让赵东帮忙拦堵胡某驾驶的摩托车,赵东随即向右打轮,结果,出租车右前轮轮眉后部与正准备从右侧超车的胡某驾驶的摩托车的保险杠左侧边沿相蹭,胡某摔倒在地,撞到路灯柱上死亡。

  案发后,胡某妻子季某将刘宝及其所在商厦、赵东及出租车主段某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承担造成胡某死亡所产生的赔偿费用共计50余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追究刘宝和赵东的刑事责任。2005年11月24日,盘锦市兴隆台区法院经审理作出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判决,刘宝和赵东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六个月,商厦赔偿季某24万余元。

  帮忙追小偷,本来是好事,可结果却把自己送进了“班房”,司机赵东无法接受,同样想不通的还有刘宝和商厦。一审判决后,赵东、刘宝及商厦随即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刘宝、赵东在实施抓捕盗车人的过程中,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却轻信能够避免,共同采取不恰当手段拦截盗车人,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且二人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自动投案自首,有悔过表现。而死者胡某妻子季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民事调解,刘宝、赵东及商厦三方共同赔偿季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万元。

  2006年3月15日,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定罪部分即刘宝和赵东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二被告人量刑部分即两人分别被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年的判决。准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季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对上诉人刘宝、赵东免除处罚。

  “这事总算是完事了。”昨天,刚刚把判决书拿到手的司机赵东叹着气说。他说,自己很久没有出车了,自己的事也已经完事了,该好好工作和生活了。“这个结果,让我还是感觉很委屈”,昨日接到法院有罪但免除处罚的终审判决书后,刘宝对记者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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