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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者病重 送定点医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08:29 新文化报

  本报讯(记者 王瑾) 昨日,记者从长春市民政局获悉,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如果出现危重病情,可送到四家定点医院救治。另外,对此类人员的医疗救助有了一系列措施。

  确定四家定点医院

  长春市人民医院(原长春市铁路医院)、长春市第六医院(原长春市精神病院)、长春市康宁医院、长春市传染病医院为长春市收治流浪乞讨病人的定点医院。

  针对不同的流浪乞讨病人,处理方法如下:110、120或社会各界发现危重病人,应直接送长春市人民医院;如遇突发疾病、意外伤害等紧急情况,可就近送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待稳定后将患者和前期医疗费用一并转入定点医院;对精神病人应直接送市第六医院或市康宁医院;对传染病人应直接送长春市传染病医院;对已进入长春市救助管理站的,若发现患有危重病、精神病和传染病时,应及时送上述医院。

  医院接收后这样救治

  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病人”应及时接收救治,并填写《受助人员医疗救治登记表》,及时核实身份。难以核实清楚的,可求助公安机关。对在医院治愈,但无家可归或说不清身份、住址的,由定点医院和市救助管理站共同在《受助人员医疗救治登记表》上签字认定,同时附上《出院证明》,送长春市救助管理站。在医院治疗期间正常死亡的,出具医学证明,长春市殡仪馆负责安排火化。

  救治以后这样安置

  对救治后被医院送到长春市救助管理站的“流浪乞讨病人”,管理站负责继续查证。确实查不清楚的,由管理站送国家办福利机构收养。如果国家办福利机构无力收养,由管理站送社会办养老机构(含农村敬老院)代养。

  代养期间,管理站应与代养机构签订代养协议,并填写《受助人员入院登记表》。涉及到的一是代养费用。根据代养人员的实际情况,每代养一个“流浪乞讨病人”,每人每年4000~6000元。二是医疗费用。小病用药由代养机构负责;大病需要住院的,由代养机构与市救助管理站联系,送定点医院治疗。三是死亡费用。“流浪乞讨病人”正常死亡的,应凭《受助人员入院登记表》,由代养机构到就近的区级以上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并安排到市殡仪馆火化。所发生的费用,由代养机构与市救助管理站结算。

  救助资金这样“买单”

  在定点医院医疗救治发生的费用,应以定点医院与市救助管理站共同认定签字的《受助人员医疗救治登记表》为结算依据,由长春市卫生部门与长春市财政部门结算。

  长春市救助管理站送代养机构代养的,应以《受助人员入院登记表》为结算依据,由长春市民政部门与长春市财政部门结算。

  对在长春市救助管理站、市定点医院正常死亡,由市殡仪馆火化的,应以殡仪馆加盖公章后的《受助人员医疗救治登记表》或火化证明为结算依据,由市民政部门与市财政部门结算。

  市财政部门对“流浪乞讨病人”的资金使用定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每半年结算一次(新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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