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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遏制重大责任事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09:03 检察日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全文详见今日三版),这是检察机关有效拓展法律监督空间,通过法治手段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的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

  近年来,各类重大责任事故频频发生,特别是矿山重大伤亡事故尤为突出。之所以
称为重大“责任”事故,是因为事故发生与相关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有关,具体说来,就是一些企业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置安全生产标准和职工生命健康安全于不顾,盲目追求短期利益,同时一些地方执法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甚至以权谋私,最终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发生。而此类事故一旦发生,除事故本身所带来的损失外,还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执政形象,其中隐藏的贪污、挪用公款、贿赂等腐败行为更严重损害了公务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以唯物主义观点来看,事故不可能根除,但责任事故却可以有效避免。遏制重大责任事故频发,必须善于运用强有力的法治手腕,通过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以儆效尤,并促使企业建章立制。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明确要求:“加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失职渎职和腐败问题。”

  然而,从以往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情况来看,检察机关在查处事故背后渎职犯罪方面存在一定困难。主要原因是检察机关不能同步介入事故调查,不能及时掌握案件准确信息。因为1997年刑法修订、刑诉法修改之后,重大责任事故罪不再由检察机关管辖,发生事故后有关政府或政府授权成立的事故调查组不再通知或邀请检察机关参与,检察机关无法及时掌握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不能及时发现和收集固定职务犯罪证据,丧失了办案的最佳时机。

  检察机关的缺席,不利于形成查处重大责任事故及其背后职务犯罪的合力。一般来说,作为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调查重点是事故发生的过程和技术层面原因;而作为事故调查组成员的监察机关,往往侧重于调查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违反党纪政纪,对责任人是否构成职务犯罪关注相对较少。

  正因为这些原因,在以往的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多,追究刑事责任的少。责任人应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却没有受到追究,导致打击不力,也成为重大责任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令人欣喜的是,此次三部门联合出台的《暂行规定》对检察机关的同步介入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参加;地方各级政府或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参加。

  另外,《暂行规定》明确:事故调查的有关材料,应当及时分送检察机关。事故调查组召开的有关会议,应当及时通知检察人员参加。这说明,检察机关不但要同步介入,还要自始至终参与事故调查的全过程。

  可以说,《暂行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在查处重大责任事故中履行职责的广阔空间。然而这是权力更是责任,各级检察机关在工作中要注意与监察、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严肃查处重大责任事故背后失职渎职和腐败行为,遏制重大责任事故频发的势头,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贡献更大的力量。

  (本报评论员 丁海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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