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条例适用范围拟扩大至宝安龙岗两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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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09:31 南方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曾妮) 记者昨日获悉,持续多年的深圳“一市两法”的局面有望得到实质性改变。有关将深圳经济特区条例适用范围扩大到宝安、龙岗两区的问题,已被列入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 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透露,有关扩大深圳经济特区条例适用范围的问题,已经被列入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题,“一市两法”问题将有望获得解决。特区条例
然而,深圳社科院院长乐正强调,特区条例适用范围扩大并不能等同于“特区范围扩大”。事实上,划分特区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依据,就是企业所得税。目前在特区内注册的企业上缴所得税率为15%,在特区外则高出一倍。目前,没有消息显示关外两区企业的所得税率将降低。 深圳目前制定地方法规分为两种,一种是特区条例。《立法法》赋予深圳经济特区“特区立法权”,可以制定先行性、试验性的特区条例,这种条例只适用于特区内的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四区;同时,《立法法》也赋予深圳市“较大市立法权”,可制定通行全市六区的地方法规,但这种地方法规必须与广东省、国家立法保持一致。 据了解,深圳经济特区已立法200多件,其中较大市立法11件,约占立法总数的5%。由此可见,约有95%的特区立法不能适用特区外的宝安、龙岗两区。“一市两法”问题,既造成了行政区划范围内管理上的矛盾和冲突,又不利于提供全市统一的法律适用环境和国民待遇。 针对这种状况,深圳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曾多次在全国“两会”、广东省“两会”上提交议案、提案,要求将特区条例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全市六区。2004年,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61位来自广东的人大代表联名提交议案,要求从根本上解决深圳法律适用上的“一市两法”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