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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香秀姑娘离开厦门前的留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14:03 海峡网-厦门晚报

  每天工作12个多小时,月薪仅600元,打工姑娘来信,诉说自己的遭遇和困惑

  厦门晚报:

  你们好!我叫李春香,3个多月前从安徽来厦门打工。在即将离开厦门时,不把我在厦门这段时间的感受说出来,心里特别不舒服。

  厦门这么干净、整洁,给我的感觉真好,真的很温馨,可是接下来经过的一些事给我心中留下阴影。3个月前,我应聘到莲花南路18号一家外国菜酒楼做厨工,应聘时负责人说试用期工资600元,试用3个月后800元。

  可到了领工资时只领到了600元,有的过完试用期的员工也才800元。可我们员工一天上班从早上9:30到21:30,有时到22:30,甚至更晚。中午如果没有值班才能休息两个小时,一个月才安排8个半天休息,一般是上午休息,下午4:30照常上班,这样一天内上班6个小时,还要当休息半天算。我就纳闷了,工作那么长时间加班费哪里去了,我心里不平衡。

  根据有关劳动法规规定,岛内最低工资标准是:一个月上班20.92天,每天8小时就有600元的基本工资,平常加班应该是基本工资的1.5倍,也就是加班1小时5.377元,周六周日加班是基本工资的两倍,也就是加班1小时加班费7.17元。法规颁发那么久了,公司执行起来咋就这么难呢?如果按照劳动法的最低工资标准来算,怎么算公司都少给了我们几百元。对于一个打工者来说,一个月几百元可不是一个小数目啊!何况我们工作时间那么长,甚至有的员工一个月一天都没休息过。

  如果你的工资是800元,他就会说另外200元是加班费,因为公司没有打卡机,所以加班费就随公司给,可实际我们的加班费远不止这些啊!我算了一下,好多员工的加班费都高过自己的底薪,我们付出了这么多,没有得到法律规定应该得到的,心里真不是滋味,老板也应该守法经营嘛!不是有报道说好多企业招不到工人,其中一些原因就是有的公司不按劳动法来发放工资,在打工者心中留下不好的印象。

  我之所以给你们写这封信,是想帮助那些还留在公司的工友,让他们得到自己应该得到的。我真诚地希望你们能登在报纸上,让有这种行为的公司看一看,反省一下,改善厦门的用工环境。同时也希望劳动部门监督这家公司,让这家公司的员工打卡计时上班。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来给员工发工资,这就是我一个打工者的心声,也是我们最低要求。公司要为厦门创造好的用工环境,才有利于厦门更好地发展!

  读者:李香秀

  (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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