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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状告媒体所谓诽谤诉讼案加拿大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14:56 金羊网-羊城晚报

  邪不压正

  “法轮功”诉加拿大蒙特利尔《华侨时报》所谓“诽谤案”,历经4年多马拉松式诉讼后,已于2005年12月7日审结,魁北克高等法院女法官让尼娜·M·鲁索作出终审裁决:原告“法轮功”败诉,《华侨时报》胜诉,败诉一方须缴交律师费和法庭费用等10万加元,另赔偿胜方损失。

  《华侨时报》社社长周锦兴日前首次向媒体公布了这起备受海外华侨华人关注的案件内情。

  与“法轮功”打了4年多官司后,早年从香港移民加拿大的周锦兴直言,他身心俱疲。但他说,思考最多的,还是如何向人们揭示“法轮功”真面,因为他这起官司本身就是一份很好的“教材”,有必要让更多的人知道。

  “这场官司诉讼历时4年,这份判决等候了1年零9个月之久,法官必定仔细阅读过了双方提交的资料,才作出这份判决。”

  周锦兴说,他最感到欣慰的是,法官判决在“‘法轮功’的证据分析”部分明确指出了两点:一、李洪志将科学当作是危险和误导而加以排斥;二、“法轮功”是一个有争论的运动。这种运动不接受批评言论。

  “此言可谓一针见血,”周锦兴说,“从1999年被中国政府作为邪教组织而予以取缔后,‘法轮功’发起了一批又一批示威抗议,到处发传单,大量发动宣传攻击,任何对‘法轮功’负面的报导都被‘法轮功’阻挠,继而进行滋扰,最终告诸法庭,企图杜绝批评‘法轮功’的声音。本报就是其中一实例。”

  这起诉讼案中,“法轮功”的目的十分狠毒。“法律界人士认为:(此案)赔偿要求完全不合情理,很容易给人联想是要置被告于绝路,不排除其目的是要杜绝所有反对声音,”周锦兴说。案件审理过程中,前后有200多名“法轮功”学员参与诉讼,要求赔偿每人10万加元,总额高达2000多万加元。

  周锦兴透露,诉讼期间,“法轮功”还要求法庭颁发禁止令,禁止登有关“法轮功”的文章。但是,“法轮功”宣传工具和相关媒体如大纪元时报、新唐人电视台、明慧网多个网站等,却不断刊登数以百计对他本人诽谤的攻击性文章。“我面对的是文革式的抹黑,这种事情,在民主国家如加拿大,实属罕见。”

  “对与错、正与邪,应由公众去评论,判断,言论自由不容扼杀。对于李洪志自称有能力推迟‘宇宙爆炸时间’、‘开天眼’、‘能飞天’、‘隔空取物’……等等说法,毫无根据,实难以令人相信。”由于官司需要,周锦兴对“法轮功”的相关材料都作了仔细研读。

  “我们媒体有责任以客观态度对李洪志及‘法轮功’作出调查和深入报道,对于被‘法轮功’伤害的受害者,应给予伸张正义的扶助,向公众社会作出一个合理的报道。”

  “李洪志说自己比佛祖释迦牟尼的法力高出几十倍,但无法引证自己的说法,只不过是信口开河,把中国人的宽容和厚道视为愚蠢,蒙骗人们的同情心,我相信李洪志本人确实认为,谎言重复千次就能成为真理。”

  “法轮功”在2005年12月7日终审判决书发出后的30天限期内,已于2006年1月5日提起上诉。

  周锦兴表示:“捍卫言论自由,维护正义和真理,我们决意坚持不懈,奉陪到底。”

  新华社记者杨士龙

  热点回放:《华侨时报》与“法轮功”官司始末

  2001年11月3日,《华侨时报》在“广告信息”版面刊出了前“法轮功”女学员何兵的一篇告白,以个人亲身经历揭露了“法轮功”一些不为外人知的内部情况。

  次日晨,“法轮功”学员分头到蒙特利尔各代售处把该期《华侨时报》全部“购”清,同时电话要求报社立即把已经或正在批发的报纸全部收回,并警告今后不准再刊登有关批评“法轮功”的告白。

  11月5日上午,“法轮功”杨姓和寿姓两名学员前往报社,要求交出刊登该份广告的客户姓名和资料,以及承印该报的印务公司店名、地址和相关数据。《华侨时报》当值人员以此乃报社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了要求。

  杨姓学员随即以严厉语气说,他们已报警并请律师处理此事,“你要记住你说过的话,会有法律责任!”

  当天下午1时30分,又有两名自称“法轮功”孙姓和李姓女学员前往报社,要求刊登“更正”,再次遭到报社拒绝。一个多小时后,《华侨时报》接到“法轮功”律师的信件,要求报社道歉、更正,报社随即将此信交由该报律师处理。

  事件发生后,蒙特利尔有不少“法轮功”学员家属致电《华侨时报》,说他们的家人因修练“法轮功”引致家庭破裂,《华侨时报》社社长周锦兴约定,与他们12月1日在报社举行座谈会。不想,座谈会当日,“法轮功”派遣十多名男女学员聚集在《华侨时报》门前,力图阻止受害者进入报社办公室,甚至作近距离拍摄,以资恐吓,还有人出手打人。

  随后,“法轮功”学员共232名联名状告到魁北克省高等法院,指控《华侨时报》“诽谤”,要求每人赔偿10万加元,共2320万加元。12月10日开庭时,法庭应“法轮功”要求颁发“临时保护令”到下次开庭。2002年2月,《华侨时报》出版了发表“法轮功”受害者文章专刊。“法轮功”又加控《华侨时报》“藐视法庭”,指报社“违背保护令”。

  2002年4月26日,法官皮埃尔·维奥裁定,鉴于保护令没有列明《华侨时报》不能刊登任何有关“法轮功”的文章,《华侨时报》可以刊登加拿大法律许可下的任何文章,并正式驳回“法轮功”控该报“藐视法庭案”。

  5月9日第四次开庭时,“法轮功”代表律师提出,要求继续延长对“法轮功”的保护令,并要求法庭颁发新命令限令《华侨时报》若刊登任何有关“法轮功”的文章,发表前必须交给“法轮功”以文章副本、“法轮功”有权反驳,《华侨时报》并须同时发表双方文章。但此两项要求均遭法官拒绝,理由是“报纸有发表任何文章的自由,不能干扰言论自由”。

  2003年11月10日终审开庭,双方律师询问证人。“法轮功”232名原告中,只有12人出庭作证。经过前后11次开庭聆讯,审理至11月27日。2004年2月23日至26日,双方律师辩论和陈词,终审完毕,听候结果。

  2005年12月7日,魁北克最高法院主审这一案件的女法官让尼娜·M·鲁索作出裁决:“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让法庭得出结论,即那些由原告自己摘录的抨击性文章内容错误和极不准确,是为了在加拿大引起公众仇恨和嘲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法轮功’练习者施以迫害而发表。该项动议败诉。”

  鲁索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李洪志将科学当作是危险和误导而加以排斥”,“‘法轮功’是一个有争论的运动。这种运动不接受批评言论。”(新华社专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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