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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园火烧之后再践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16:00 法制晚报

  大水法是圆明园西洋楼景观的中心建筑,在许多人心中也是圆明园的象征。但如今,每天约有千人与大水法“亲密接 触”,一些不自觉的游客又爬又画,在柱子上留下“振兴中华”、“某某到此一游”之类的“墨宝”。上周,圆明园遗址公园 管理处向前去调研的市政协委员透露,出于游客安全以及保护文物等方面的考虑,圆明园大水法将限制客流。

  

  跟帖读者:汗颜

  我为什么会爬上大水法

  看到这则新闻后,我的第一反应是汗颜,因为,我也曾踩在这些珍贵的文物上。

  去年10月底,我一个人“自由行”到北京。从踏进圆明园遗址公园开始,我发现这个开放的空间并没有多少措施来 规避游客“有意”或“无意”的破坏行为。

  从进入园门一直到大水法,我跟在一些旅游团队中间,从各种遗址上走过。过程中,包括我在内的游客都没有意识到 踏遗址的行为,是对这些“废墟”的一种无形伤害。

  而到了大水法,团队导游预留了20分钟给大家拍照留念,于是众多游客一哄而上,占据大水法的各个“有利地形” ,开始大规模留影。不仅如此,大水法边上就有几家摄影店提供快照服务,不少游客同样会站在遗址残存的石柱和拱梁上留下 “证据”。其间,我也注意到很多留在拱梁或石柱上的“感言”。当时,我对这种行为也颇为不齿,但恰恰没有想到,其实自 己走在遗址上,并不比“留言”高明多少。

  我觉得,圆明园管理方首先要进行反思:自己的工作做得到位吗?造成大水法的现状,自己有没有责任?

  跟帖读者:赵志疆

  用法律来治乱涂抹

  只要公园加强宣传引导与监督管理,此类现象应该是可以得到有效控制的。对“限制客流”的设想,我觉得措施太过 简单了,限制了客流,就能改变游客乱涂乱抹的行为吗?

  在文物古迹上刻字涂鸦进行破坏,应该进行惩罚。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 3条明确规定,“刻画、涂污或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违反国家规定在

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 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 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说此前公园管理者的提醒只是约束游客的一种方式,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话,伴随着新法的实 施,今后可以用法律的准绳来约束游人的这种行为。

  跟帖读者:何卫东

  唤醒公众文物保护意识

  回顾大水法事件,我觉得管理者原先没有通过限制性的手段对文物加以保护,此次管理部门提出的护栏和专门的参观 道路,其实就是比较好的办法,以前为什么不用呢?

  圆明园的保护问题,其实也是许多文化遗迹面临的难题,比如

长城等许多古迹也在遭受着游客乱涂乱抹的困扰。但愿 大水法的悲惨遭遇,能唤醒人们的文物保护意识,否则前天“毁”了“长城”,昨天“毁”了“大水法”,今天、明天又不知 会“毁”了哪里?难道非要等到不可收拾的时候,再来考虑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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