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赴港澳就业、就学、培训、乘务及其它类签注指南(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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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16:49 深圳晚报 | |||||||||
一、办理条件(一)办理对象 1、本市常住户籍居民赴港澳地区就业、就学、依亲及其他非公务活动; 2、本市常住户籍居民或工作满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员赴港澳地区培训、乘务。
(二)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广东省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属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单位意见),申请人近期浅蓝色底光学光面正面半身彩照(规格为48mmX33mm)两张(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2、常住户籍居民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暂住居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签发时间半年以上暂住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申请往香港就学的,提交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内地招生的香港地区高等院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以及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学类“进入许可”复印件,交验原件。申请往澳门就学的,提交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内地招生的澳门地区高等院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2)循香港“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申请赴港就业、任教、合作研究及以高级劳务名义赴港工作,或应聘到香港文艺、体育机构任职工作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类“进入许可”复印件,交验原件。 (3)赴香港探望亲属,其亲属是依“输入内地人才计划”赴香港的内地居民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家属类“进入许可”复印件,交验原件。 (4)赴香港接受培训的,提交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交验原件)、单位派遣到香港培训的申请报告、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培训类“进入许可”复印件,交验原件。 (5)赴澳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部门工作的,提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批准文件。(待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