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台就业见习制促大学生就业 见习不超一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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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21:22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3月21日电 (记者 吕诺) 记者21日从人事部获悉,我国今年起将逐步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建立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帮助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见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期间可享受保险和基本生活补助。 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防科工委日前联合发出《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要求各相关部门把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建设作为
《通知》指出,对有一定规模、各方面条件较好且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将其确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一般确定为3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挂牌。毕业生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见习生提供基本生活补助。有关部门要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协调解决见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通知》强调,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要为见习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代理等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的失业登记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有关部门要适时组织公益性的、规模适度的供需见面会和双向选择活动,帮助见习高校毕业生顺利实现就业。见习期满仍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由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继续进行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 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是疏通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渠道、改善基层人才匮乏现状的重要措施。据了解,各地在做好回到原籍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人才引进工作的需要,吸纳非本地生源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改善本地人才队伍结构,满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非本地生源毕业生参加见习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