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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贪杨世洪被判无期徒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03:21 舜网-济南时报

  新华社武汉3月21日电(记者 李国清张先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1日对原武汉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杨世洪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宣布二审判决,数罪并罚,判处杨世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3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4月至1999年11月间,杨世洪利用担任江岸区委副书记、区长的职务之便,伙同袁明藻共同贪污公款368.96万余元人民币,杨世洪分得184.38万余元。1
994年至2003年间,杨世洪在担任江岸区区长、江岸区区委书记、江岸区工程指挥部指挥长、武汉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人民币211.5万元、港币1万元、美金10.1美元和价值51.108万元人民币的两套住房。1996年10月间,杨世洪还伙同袁明藻从江岸区重点办工程款中借款100万元给他人使用,收取利息二人私分。

  此案经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杨世洪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30万元。

  一审宣判后,杨世洪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杨世洪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二审期间,杨世洪检举了他人重大犯罪线索,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二审法院认为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故对杨世洪犯贪污罪的量刑部分改判为无期徒刑,维持原审对其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判决。同时宣判的还有同案被告人袁明藻,二审维持了原审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0万元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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