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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前夫讨要女儿探视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04:11 重庆商报

  本报讯(记者 李娟)离婚时女儿给了男方,却忘了对探视时间进行协商,事后女方在探望孩子时认为自己的探视权利遭遇阻挠诉至法庭。近日,渝中区法院一审判决女方每月有两次探视孩子的权利。

  原、被告双方于今年1月协议离婚,当时双方商定孩子交由男方抚养,但具体的探视时间和方式却没有约定。离婚后,被告只同意原告到幼儿园探视小孩,不允许她将小孩接出
,引起原告不满。因此她提起诉讼,要求每两周的周一至周五期间可接小孩同住一晚。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享有探视女儿的权利,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原告每月有两次单独探视女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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