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开瓶费 食客状告火锅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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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05:17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记者 袁勇 张胤)市民冯小红请一帮同事到火锅店就餐,等到结账时,她发现自带4瓶剑南春被加收了320元的开瓶费。此后,为这320元开瓶费,她跟火锅店争执了115天未果。昨日下午2时30分,当事双方对簿公堂。 事由 去年11月26日中午,冯小红跟20多个同事到武侯祠大街春江花月2幢源泉孔亮鳝鱼火锅店消费,结账时发现多出了345元,服务人员解释,其中320元是冯自带4瓶剑南春的
庭审 昨日法庭上,冯小红及代理律师说,店方在事先未告知的情况下强收开瓶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付费纸筷直接摆在桌面上,也未作任何解释,属于强制消费。事发后,店方的粗暴行为伤害了她。而火锅店方认为,在就餐前,店方已告知冯小红如果自带酒水,要收取开瓶费。当时,店方只有6个保安,而冯小红等有25人之多。店方并没有辱骂、谩骂冯小红的情节。 下午5时许,庭审结束,法庭组织双方调解。冯小红说,为了这场官司,她付出了很多,只想替跟她一样遭遇的人讨个公道。她的最低限度:其他赔偿都可以不要,只要店方退还多收的服务费345元。店方表示只愿对冯小红补偿500元费用,但这笔费用不是赔偿。最后,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对此,四川省消委秘书长刘亚兵认为,“谢绝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是一种“消费歧视”,属于强制消费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