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不要补偿 开瓶费必须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06:0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我打官司不是为了钱,我可以不要你们的赔偿,但你们火锅店一定要承认收取了开瓶费,并退还320元的变相开瓶费和多收的25元纸筷费。”消费者冯女士坚决地表示。

  昨日下午,备受市民关注的“消费者质疑重庆孔亮火锅店变相收取开瓶费”(本报去年12月10日16版曾报道)一案在武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庭调解时,孔亮火锅店虽愿给予500元补偿费,却拒绝承认收取的320元是开瓶费。消费者和店方均称是在维护自身的合
法权益,双方当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庭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据了解,开瓶费虽说是一个老话题,但是“较真”到对簿公堂的情况在近年来算是蓉城首例。

  庭审焦点

  开瓶费是否侵犯了知情权?

  消费者:店方变相收开瓶费

  法庭上,原告冯女士表示,重庆孔亮火锅春江花月店未将加收服务费的规定和标准用文字的方式明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火锅店收取的4瓶剑南春酒服务费320元是变相收取开瓶费,没有法律依据。此外,火锅店在有不收费的餐巾纸和筷子的情况下,却不提供给顾客选择,最终收取了纸筷费。

  冯女士要求,孔亮火锅店公开道歉,同时立即退回收取的服务费320元、纸筷费25元,赔偿误工费等损失20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火锅店:这是一起合同纠纷

  而孔亮火锅店的代理律师唐晓风则认为,这不是一起侵权纠纷,而是一起合同纠纷。因为冯女士在火锅店消费时,店员事先告知她要收取服务费,而冯选择了在外面的超市买酒,这意味着双方就收取服务费达成了口头协议。而餐巾纸和筷子要收取费用,也在点菜单上进行了注明,不存在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况。

  调解无效

  双方为“开瓶费”较真

  法庭辩论后,法官对此案进行了当庭调解。冯女士及孔亮火锅店方均同意调解,但双方在对事件的认识上出现了分歧。

  孔亮火锅春江花月店店长唐均富表示,愿意给予冯女士500元作为补偿,但要明确说明这不是退还开瓶费。

  冯女士表示,可以不要店方一分钱的补偿,但对方必须退还345元非法收取的费用,同时要明确说明这是开瓶费。因双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法庭将择日进行宣判。

  双方说法

  消费者:不怕再打官司

  昨日的庭审引起了蓉城媒体的关注,各家电视台和平面媒体均赶到现场采访,部分市民闻讯也前来旁听。

  谈到为什么要如此“较真”,冯女士表示,这不是自己一个人的事,自己代表的是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以后再到餐馆消费,我肯定要先问清楚,如果对方要收开瓶费,我将拒绝消费;如果对方在不告知的情况下再敢收取开瓶费,我还是会继续讨公道,不怕再为此打官司。”

  火锅店:想要“和气生财”

  对于冯女士的要求,唐均富表示火锅店也不会让步。唐均富称,“这件事情后,我们对店员提出了进一步要求,要对消费者说清楚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的情况,让消费者选择。”

  当记者问火锅店为何愿意给钱,却不愿承认收取开瓶费时,唐均富称,愿意给补偿费,是想到“和气生财”。不愿承认收取开瓶费则是维护火锅店的合法权益,因为店里酒水价格比市价略高属餐饮业的正常利润,也是经过物价部门审核的。

  武法记者刘诚实习生鼎哲报料人:刘先生线索奖:100元

  事件回放

  去年11月26日,成都市民冯女士及家人、朋友一行20余人,到成都市内重庆孔亮火锅春江花月店就餐。冯女士见该火锅店内销售的剑南春酒每瓶售价248元,比超市贵100元,便在店外超市自行购买了4瓶剑南春酒。火锅店工作人员称自带酒水需要加收服务费80元,冯女士对此表示同意。

  餐后结账,冯女士才发现店方收了320元,店方称服务费80元是指一瓶酒,4瓶酒服务费总共就应该是320元。后经消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

  相关链接

  四川省饭店与餐饮娱乐行业协会制定的《四川省餐饮业行规行约(试行)》于3月1日起施行。其中的第18条明确规定:餐饮企业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有权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和食品收取适当的服务费。

  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表示,“行规”不能违背法律法规,谢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之类的店堂告示没有法律授权,对消费者没有法律效力,所以应视为无效。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