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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不补偿 的哥与公司昨庭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06:0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驾驶出租车8年,承包合同到期后被公司口头告知,“因年龄原因,无法续签合同”,“赤条条”下岗。下岗后,该的哥将公司告上了法庭。昨日,该案开庭,数十名的哥到场旁听。

  数十的哥到场旁听

  一般情况下,出租车司机与车主单位签订的是承包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签,出租车司机将分文补偿拿不到,这成了不少的哥心头的隐忧,昨日的庭审中,出租车行业是否应签劳动用工合同成了双方关注的焦点。

  参加旁听的的哥周先生告诉记者,“我们都和原告一样,只签了承包合同,合同到期后也将面临和他同样的命运。所以,我们都非常关心这个案子的结果。”

  原告:我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中,原告刘忠禄率先陈述了自己的理由。他向法庭递交了自己历年来办理的公司服务监督卡、管理费收据等材料。他认为,自己在重庆公运出租车公司连续工作了4年,并长期接受公司管理,公司也为其办理了服务监督卡等手续。既然自己和公司已经产生劳动用工关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即使解除合同,也应该有相应的补偿。同时,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该出具正规的通知书,不能以签订的是承包合同为由,就无条件解聘员工。

  被告:挂靠与聘用有本质区别

  对于原告的陈述,重庆公运出租车公司的法律代表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1995年以后,重庆出租车行业才开始施行公司化经营。虽然公司是经营主体,负有监管责任,但大多数出租车实质上只是挂靠经营,出租车使用年限到期或出租车指标到期后,该车仍归车主所有,刘就是此类情况。

  他说,与出租车公司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的司机所开的车,大多是公司购车,司机为公司聘用的员工,这与刘的情况有本质区别。至于服务监督卡、管理费等,都是按照政府的要求执行的,为的是更好地为乘客服务,因而,解除与刘的合同后,公司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此案案情复杂,且影响面较广,法院表示将择日再度开庭审理,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何骏

  新闻背景

  刘忠禄于1997年起开始驾驶出租车,2001年,他加入了公运出租车公司,并与出该公司签订了4年承包合同。2005年12月27日,刘的承包合同到期,刘被公司相关负责人告知,“因年龄偏大(50岁以上),不符合公司的相关要求,在承包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合同。”同时,因为双方签订的是承包合同,解除承包后,公司将不作任何补偿。2006年3月,刘一纸诉状将公运出租车公司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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