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就《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读者意见对“大管家”有啥要求快说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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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06:39 辽沈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吴昊报道 今后,被称为“大管家”的物业公司再以断水、断电的手段来向业主催缴物业费行为将被规范,给业主造成的损失要赔偿。 昨日,省工商局合同监管处公开向市民征集《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同时征集物业行业的霸王条款。
此次公示的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管理费和代收代缴费用争议的如何处理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都是新的规定。 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委托服务事项——明确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如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物业服务质量——明确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的标准;物业服务费用——分为包干制和酬金制两种,物业单位如何提出酬金,如何支配物业费,停车收费如何收取,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物业与业主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期限及解除、违约责任方面等。 意见直达 读者可于4月底前,通过信件、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将意见反馈至辽宁省工商局合同监管处。电话024—96315—2777、2766;电子邮箱ln_xy@163.com;邮信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邮编1100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