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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迁徙 租个房子就可落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07:1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只要凭租房合同就可以落户,简直不可想像。但是,云南红河州今年起实行的《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公民迁徙自由的决定》就对此作出了规定。

  云南省红河州公安局副局长吴晓勇告诉记者,该州的户籍改革还有一些新规定:实行州域范围内的公民迁徙自由;在全州取消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的二元户籍结构;打破城
乡居民在就业、教育、医疗、社保等方面的区别对待,逐步落实公民平等待遇等。

  凭租房合同就能落户

  林炳文是红河州户籍改革中一个实实在在的受益者。3月10日,林炳文仅仅凭一纸租房合同就在红河州蒙自县公安局办妥了户口准迁证。随后,林用特快专递把准迁证寄回了福建老家。

  “凭准迁证,在老家的公安局办一张迁出证明,我们一家四口就可以在蒙自落户了,就成了名副其实的蒙自县公民。”林炳文兴奋地说。

  林炳文今年38岁,老家在福建省平潭县流水镇东美村,林炳文在老家时是一艘运输船的船长。2002年初一个偶然的机会,林炳文来到蒙自县,他发现这里的人早餐一律是两元钱一大碗的米粉,这让他看到了商机。

  “随着经济的发展,早上喝牛奶的人肯定会越来越多,所以我便在这里租了一间房子,做了蒙牛牛奶的红河总代理。”林炳文说。第一年亏本。但2005年,他的销售收入达到了200多万元。

  2005年11月10日,红河州下发《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公民迁徙自由的决定》。“只要有租房合同就能落户,而且不管以前是农业户口还是城镇户口,门槛已经非常低了,简直不敢想。”林炳文感慨地说。

  吴晓勇称,自从新的户籍制度实施以来,红河州今年1~2月共办理了各类户口迁移5023人,其中州外迁入839人,和去年同比增长40%左右。

  打破现行户籍二元结构

  红河州的新户籍制度规定,州外公民在红河州拥有合法的住所,或到红河州创业、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引进的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关系合同,或在州外的父母、配偶、子女,只要本人愿意,均可到红河州落户。红河州居民只要具备这些条件,也可在州内自由迁移。“哪怕是到红河州的私企打工,只要有劳动合同或租房合同,就可以在当地落户。对落户的居民,不收取城市扩容费等任何限制性费用。”吴晓勇进一步解释说。

  除此之外,吴晓勇认为,红河州此次户籍改革的另一个亮点是“逐步消除附加在二元户籍结构上的歧视性政策”。“也就是说,红河州以后再没有农村户口或城镇户口的区别了,统称为‘红河州居民’。”

  据介绍,为了配合落实这项政策,红河州相关部门还出台了配套文件和规定。红河州教育局的文件称,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由当地教育部门统一安排入学,外来创业、就业人员子女的收费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以后红河州招考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企业用工等也将不会有户籍限制,州内的居民均有平等参与的权利,针对农村人口和外来人员进城务工的各种限制和收费也全部取消。”吴晓勇介绍说。

  红河州民政局已根据户籍改革精神,出台了具体的措施,尤其是在社会保障方面,逐步达到农村和城镇一个标准。

  红河州此次户籍改革还将为农民设立养老保险制度,所有在城镇工作的“原农村户口”人员将平等享受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独生子女奖励等项目。

  不仅重要也很必要

  红河州政府副州长李保文说,红河州93%的农村人口居住在山区,人均耕地不到一亩,“如果不把大量的农民集中到条件较好的城镇,是无法脱贫致富的。消除户籍管理的歧视性政策,有利于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

  “红河的户籍制度改革,本质上是打破人才的行政性分割管理,打破本地人和外地人的分别。”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系主任毛寿龙教授分析说,“在传统管理模式中,很多福利政策、教育政策都与户籍相联系,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全国对户籍管理改革都采取了非常谨慎的态度,在红河进行改革试点,改革成本比较小,有可能做成在全国具有示范意义的试点。”

  云南省社会科学院哲学所副所长黄晓军教授介绍说:“现行的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同现在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很不适应,要统筹城乡社会发展,要解决‘三农’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问题,就一定要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而红河州的户籍制度改革正是顺应了这一趋势。”

  另外,红河州的改革从法律上也符合宪法授予公民自由迁徙的权利,是实现身份平等的要求,也是中国社会进步的表现。(望东方周刊)

  中国户籍制度的变迁

  新中国成立初期,外来人口进入城市很容易,3天内到有关部门登记暂住户口,居住时期超3个月,就可申报常住户口。

  1958年1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提出“随母落户”原则;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城市户口登记证明以及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

  1984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允许务工、经商、办服装业的农民自带口粮在城镇落户。

  1985年,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的管理暂行规定》,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

  1994年,取消户口按商品粮为标准划分为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元结构”,建立以常住户口、暂住户口、寄住户口三种管理形式为基础的登记制度,并逐步实现证件化管理。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包括指导性意见:随父随母自愿;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并居住一定年限者准予落户等。

  (望东方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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